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镇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镇政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发布机关。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是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镇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及时公开。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三)规范公开。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对外发布。
(四)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五)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分工等信息,以及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公开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
(三)重大民生: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四)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镇政府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 镇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