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名: | 关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报备机构: | 审查结论: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下面称为《决定》),已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反馈如下。
一、经审查,该《决定》文本符合法律规定,无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制定程序合法,经审查无意见。
二、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要求,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在《决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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