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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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十三类贫困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杂费。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校内资助。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

1.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3.国家奖学金。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1.高中阶段: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阶段: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高校阶段: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本科(专科)标准不超过20000元/生•年,研究生标准不超过25000元/生•年。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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