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发放100元,直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2.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依法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省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已经领取城镇养老保险的除外)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由区级人民政府解决其个人负担部分的50%。
5.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46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按此标准实施。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领取一级520元、二级390元、三级26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按此标准实施。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其中:省级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区级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农村人口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考上省内外大学二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上省内外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