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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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由各镇(乡、街道)政府负责筹集,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人给予扶持或资助。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动态调整,政府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个人缴费由户籍(常住)所在镇(乡、街道)、社区(居委会)和税务部门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其终止前所缴纳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退还,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群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当年征缴资助政策进行参保资助。

二、待遇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普通门诊、特殊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万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

在本市区域内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及以下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年度最高报销限额400元/人/年(家庭成员不共享)。具体限额规定和报销标准(见附件1)。

2.特殊门诊

根据黔医保发(2021)49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49号文件)《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患需要门诊长期服用药物、检查、治疗的多发、常见的慢性病及重大疾病等特殊疾病,在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市内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除外)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病种范围、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省市规定,具体特殊门诊报销病种、报销比例、限额(见附件2)。特殊疾病患者需向由医保部门授权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应建立专门部门、明确专人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特殊门诊卡(见附件9)。特殊门诊卡有效期严格执行49号文件规定的“复审时间”,49号文件没有指定的病种执行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后应重新申请或复审。

49号文件实施时间2021年9月1日,如7号文件与49号文件均有的病种,在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待遇标准就高执行,从2022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49号文件规定。

温馨提示:由于慢性病特殊性,病种、政策调整较频繁,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二)普通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按比例报销。

1.省内普通疾病住院

市域内住院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最高限额(见附件3)。省内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制度按照市外跨省异地就医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执行(见附件4)

2.省外异地就医普通疾病住院实行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制度,本市城乡参保居民省外异地就医入院前须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病情危急的可先转院,在10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同一参保患者在1个自然年度内患同种疾病多次省外住院只需办理一次转诊转院手续。在省外长期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城乡参保居民,出具相应有效凭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方式有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等自助备案,也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由钟山区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不再指定具体医院。省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照市外跨省异地就医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执行(见附件4)。未通过直接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先行全额结算医疗费用,持住院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回参保地按照参保地医保目录和省外异地就医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执行。

3.急诊急救

城乡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住院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报销。

4.特殊情形报销

1)意外伤害。明确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明确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住院待遇报销。

2)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除器官源、组织源费用自付外,其他符合医保“三目录”的,按规定予以报销。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六盘水市医保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4)无责任人承担的职业病,须提供由镇(乡、街道)出具的无责任人承担证明方可报销。

5)孕产妇分娩住院不设起付线,按医院级别实行顺产、剖宫产合规费用限额,按照医院级别报销比例进行补偿(见附件5)。

6)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医疗机构检验技术条件不足,无法开展的检验项目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的,可按送检医疗机构级别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7)残疾人假肢、助听器补偿。继续将参保群众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8)多重身份属性的参保居民在同一减免政策中,减免政策不累计计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9)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实施政策倾斜,报销政策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5.其他规定

1)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按贵州省统一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执行。

3)参保患者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按相关部门批准的普通(新建)3—4人间的标准报销补偿。

4)精神病人住院按床日付费标准,单病种住院结算标准,日间手术管理由市医疗保障局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5)康复项目按照原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发〔2010〕80号)和人社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

6)对住院期间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和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城乡居民实际应负担部分为基数,按规定给予报销。

7)推行分级诊疗制度。符合分级诊疗的参保患者应在省域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分别计算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将康复期、病情好转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治疗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免计起付线。

(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指参保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的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支付。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原则上按照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0%设置,今后视情况适时调整。普通住院、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补偿后,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由大病保险按照超额累进法分段赔付,起付线、分段赔付标准、赔付比例和封顶线(见附件6)。

(四)重大疾病报销

省级规定的儿童先心病等25种重大疾病(见附件7),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省级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未选择在省内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照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我市规定的肝癌等20种重大疾病(见附件8),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医疗费用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

(五)就医结算。

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的原则,实行分级诊疗及省外就医转诊转院、备案登记制度。参保人员因疾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已实现联网即时结算的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支付范围

(一)目录实行类别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简称“三目录”),“三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目录按政策予以支付,乙类目录先行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剩余的90%部分再由统筹基金按照普通住院政策规定支付。超出“三目录”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大疾病特殊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报销范围。(具体标准见附件10


附件1

                                 普通疾病门诊报销补偿表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

门诊月次均费用限价(含门诊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

报销补偿比例

年度累计最高限额(封顶线)

村卫生室

0元

40元

85%

400元/人/年(家庭成员不共享)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30元(年度累计计算一次)

80元

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

40%

附件2:             特殊门诊报销病种、报销比例、限额

病种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度累计最高限额(封顶线)

备注

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文件《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慢性支气管炎、2.甲状腺功能减退(甲亢)、3.尘肺

150元/年

报销比例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1500元


4.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5.关节病(髋、膝)、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7.肺心病、8.风湿性心脏、9.心肌病、10.哮喘病、11股骨头坏死、12.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3.银屑病

3000元


14.脑血管病(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15.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周围神经损害,视网膜病变)、16.慢性肾炎、17.强直性脊柱炎、18.癫痫、19.高血压(Ⅱ、Ⅲ期,合并心、脑、肾损害)、20.冠心病

5000元


21.精神病、22.肝硬化(代偿期、失代偿期)、23.老年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24.活动性结核病

10000元


25.慢性血细胞减少、26.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27.地中海贫血

15000元


28.肾病综合征(含慢性肾功能衰竭)、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乳腺癌、31.宫颈癌、32.肺癌(按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33.神经系统肿瘤、34.淋巴癌、35.肝癌、36.脑血管病后遗症(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有后遗症)、37.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理除外)、38.再生障碍性贫血、39.帕金森病、40.重症肌无力、41.慢性活动性肝炎、42.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43.各种恶性肿瘤

20000元


黔医保发(2021)49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

1.青光眼、2.尘肺病理性(非工伤)

150元/年

报销比例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1000

门诊慢性病

3.阿尔兹海默病

3000

4.风湿性心脏病、5.肝硬化代偿期

4000

6.肝硬化失代偿期、7.艾滋病病13.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14.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15.重症肌无力、16.帕金森病

8000

17.肝豆状核变性

7000

18.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

1500

19.非耐药活动性肺结核

150元/年


4000

2022年新政策,49号文件定额包干政策不再执行

20.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21.系统性红斑狼疮、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4.利福平耐药结核、25.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报销比例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按照六盘水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疾病

26.强直性脊柱炎、27.类风湿性关节炎

15000

28.噬血细胞综合征

20000

29.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

45000

30.神经系统肿瘤

50000

附件3

                             市域内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表

定点医疗机构

是否转诊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度累计最高限额(封顶线)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次

85%

25万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元/次

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次

60%

附件4

                         市外跨省异地就医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表

类型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封顶线

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已办理转诊、备案就手续的

定点医疗机构

400元/次

75%

25万元

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次

70%

级公立医疗机构

1200元/次

60%

跨省未办理转诊、备案就手续的

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2000元/次

30%

附件5

                          正常分娩、剖宫产及并发症限额补偿标准

医院级别

正常分娩

正常分娩(并发症)

剖宫产

剖宫产(并发症)

一级

1100元

1300元

2500元

2700元

二级

2000元

2200元

4300元

5000元

三级

3100元

3700元

6400元

6800元

附件6

                            普通人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标准

起付线

分段赔付标准

赔付比例

封顶线

6000元

6000元<自付合规医疗费用≦50000元部分

60%

25万元

50000元<自付合规医疗费用≦90000元部分

70%

90000元以上部分

80%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7

25种重大疾病目录

1.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0-18岁儿童白血病

3.乳腺

4.宫颈癌

5.终末期肾病

6.重性精神病

7.耐多药肺结核

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9.肺癌

10.食道癌

11.胃癌

12.结肠癌

13.直肠癌

1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5.急性心肌梗塞

16.脑梗死

17.血友病A

18.血友病B

19.Ⅰ型糖尿病

20.甲亢

21.唇腭裂

22.地中海贫血

23.老年性白内障

24.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

25.儿童苯丙酮尿症。

附件8

六盘水市20种其他重大疾病

1.肝癌

2.脑瘤

3.十二指肠恶性肿瘤

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5.胰腺癌

6.胆囊癌

7.鼻咽癌

8.肾细胞癌

9.膀胱癌

10.前列腺癌

11.阴茎癌

12.子宫内膜癌

13.卵巢癌

14.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

15.甲状腺癌

16.鼻腔和鼻窦恶性肿瘤

17.喉癌

18.皮肤癌

19.恶性黑色素瘤

20.霍奇金淋巴瘤

附件9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


医保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级别



疾病诊断名称



疾病所需检查、化验、用药



主治医生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城乡居民医保医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纠纷、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2、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醉酒、吸毒、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予报销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等)、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二、药品类型

1、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使用超出《三目录》规定的药品。

三、诊疗项目

使用超过《三目录》规定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2)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单纯性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影响功能除外)等。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3、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乡居民医保限价规定以上部分,具体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肝、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5、其他

1)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2)储血费和用血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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