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由各镇(乡、街道)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人给予扶持或资助。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动态调整,政府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个人缴费由户籍(常住)所在镇(乡、街道)、社区(居委会)和税务部门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其终止前所缴纳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退还,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群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当年征缴资助政策进行参保资助。
二、待遇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普通门诊、特殊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万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门诊待遇
1 .普通门诊待遇。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实行直接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报销比例。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90%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85%; 二级医疗机构 60%。
(3)年度支付限额。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500元,家庭成员不共享。年度限额限当年使用,不结转累加。
2 .产前检查待遇。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生育医疗标识线下办理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标识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按限额报销,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或分娩) 当月。未进行标识的,可在分娩后12个月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费用拿回参保地报销,报销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按省内标准执行。
(1)报销比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行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50%。
(2)年度支付限额。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将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
3.慢特病门诊待遇。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 且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按医保基金有关规定纳入报销。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药品,按照国家及省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1)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高血压、糖尿病轻症门诊)。不设起付线,基金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0% ,二级医疗机构 80% ,三级医疗机构 70% 。对已获得城乡居民“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实行全省互认,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处方用药量放宽至12周。
(2)慢特病门诊。门诊慢性病(省级)年度起付线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门诊慢性病(市级)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慢性病(省级)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我市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慢特病申办医院,原则上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能独立开展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线上审核工作。待遇从认定通过之日起享受。在市内、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参照市内、省内异地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慢特病门诊发生费用,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执行与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为50% 。六类重性精神疾病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为80%,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生育)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实行直接结算。跨省就医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年度支付限额25万元。
1 .起付标准。省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次;跨省住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次;跨省未经备案住院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次。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康复期、病情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治疗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免计起付线。
2 .报销比例。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省内异地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跨省住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跨省未经备案住院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3 .孕产妇分娩住院不设起付线,在市内住院的按医疗机构级别实行顺产、剖宫产合规费用限额,并按照医院级别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市内一级医疗机 构正常分娩1100元,正常分娩(并发症)1300元,剖宫产2500元,剖宫产(并发症)2700元。市内二级医疗机构正常分娩2000元,正常分娩(并发症)2200元,剖宫产4300元,剖宫产(并发症)50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正常分娩3100元,正常分娩(并发症)3700元,剖宫产6400元,剖宫产(并发症)6800元。确因住院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开展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执行DRG付费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报销比例按照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4 .精神类疾病市内就医执行床日付费有关政策规定。
(三)大病保险待遇
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 。年度支付限额 25万元。
1 .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为 6000元。
2 .报销比例。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 当年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的,对超出部分实行分段支付,即:累计自付超过 6000元在 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按60%比例报销,累计自付超过50000元在90000元(含90000元)以内的按70%比例报销,累计自付超过90000元的按80%比例报销。
(四)重大疾病待遇
1 .省级规定的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5种重大疾病待遇按《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待遇及结算方式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我市规定的肝癌等20种重大疾病住院不设起付线,不论医院级别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报销,其中省内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报销,省外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已备案的按80%报销,未备案的按60%报销;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3 .艾滋病机会感染者、结核病(按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 80%报销。
(五)其它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疾病必需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或具有资质的检验中心检查、化验的,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检查、化验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前7天在同一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本次住院有关的检查费合并入本次住院费用一起按规定报销。
3 .参保人员使用“三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中的“乙类药品” 、“特殊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需先行自付10%,剩余政策内费用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比例报销。省里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 .二级医疗机构之间、三级医疗机构之间、二级对三级医 疗机构以及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部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 检查实行结果互认。
5 .市域内村卫生室可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不包含在门诊支付限额内, 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三日 内诊疗的按1次计算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按8元/次标准进行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两病”诊疗服务的,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按现行支付标准执行。
6 .特殊人群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2〕72号)执行。
7 .无责任人承担的职业病,须患者提供无工伤的承诺书。
8 . 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除器官源、组织源费用自付外,其他按规定予以报销。
9 .异地就医执行国家、省、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
四、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
五、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第三方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县级医保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三方肇事逃逸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医疗费用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六、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纳 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缴、收入管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分列建账、统筹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确保基金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供医疗保障相关经办服务,做好参保登记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居民医保待遇,并提供查询、咨询 等服务。
(三)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培训、宣传力度, 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终止执行,以本方案为准。国家和省对居民医保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2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报销标准
3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标准
4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5 .六盘水市内城乡居民医保生育限额报销标准
6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7 .贵州省25种重大疾病和六盘水市20种其他重大疾病目录
附件 1: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省内 |
年度支付限额 |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无起付线 |
90% |
500元/人/年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一级及未 定级医疗机构 |
85% | ||
二级医疗机构 |
60% |
附件 2:六盘水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长处方”政策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无起付线 |
90% |
高血压800元;糖尿病1200;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为2000元。 |
定点医疗机构处方 用药量放宽至12 周 |
二级医疗机构 |
80% | |||
三级医疗机构 |
70% |
附件 3: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标准
单位:元
病种类别 |
序号 |
病种名称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复审时间 |
门诊 慢性 病病 种 (省级) |
1 |
青光眼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000 |
免于复审 |
2 |
尘肺病理性(非工伤)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000 |
三年复审 | |
3 |
阿尔茨海默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免于复审 | |
4 |
风湿性心脏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4000 |
免于复审 | |
5 |
肝硬化代偿期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4000 |
三年复审 | |
6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三年复审 | |
7 |
肝豆状核变性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7000 |
免于复审 | |
8 |
艾滋病病毒感染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9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三年复审 | |
10 |
扩张型心肌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1 |
Ⅰ型糖尿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12 |
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 |
免于复审 | |
13 |
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4 |
糖尿病(并心、脑、肾, 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5 |
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 肾损害)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6 |
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7 |
重症肌无力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三年复审 | |
18 |
帕金森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9 |
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4000 |
一年复审 | |
门诊 慢性 病病 种 (市级) |
1 |
慢性支气管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 |
两年复审 |
2 |
甲状腺功能减退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 |
两年复审 | |
3 |
关节病(髋、膝)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4 |
肺心病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5 |
支气管哮喘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6 |
股骨头坏死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7 |
风湿性关节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8 |
银屑病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9 |
慢性肾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5000 |
两年复审 | |
10 |
癫痫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5000 |
两年复审 | |
11 |
慢性血细胞减少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两年复审 | |
12 |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两年复审 | |
13 |
地中海贫血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两年复审 | |
14 |
肾病综合征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两年复审 | |
15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两年复审 | |
16 |
甲亢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 |
两年复审 | |
17 |
慢性肾功能衰竭(按重大 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两年复审 | |
18 |
各种恶性肿瘤(按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两年复审 | |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
1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免于复审 |
2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免于复审 | |
3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两年复审 | |
4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五年复审 |
5 |
利福平耐药结核病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一年复审 | |
6 |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一年复审 | |
7 |
强直性脊柱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免于复审 | |
8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三年复审 | |
9 |
噬血细胞综合征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一年复审 | |
10 |
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45000 |
免于复审 | |
11 |
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50000(仅 支付放化 疗费用) |
一年复审 | |
12 |
六类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0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
25000 |
两年复审 |
附件 4: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市内 |
省内异地 |
省外异地 |
封顶线 |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办理备案 |
未办理备案 |
25万元 |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100元/次 |
85% |
100元/次 |
80% |
400元/次 |
75% |
600元/次 |
70% |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元/次 |
75% |
400元/次 |
75% |
800元/次 |
70% |
1000元/次 |
65% | |
三级医疗机构 |
800元/次 |
60% |
800元/次 |
60% |
1500元/次 |
60% |
1800元/次 |
50% |
附件 5:六盘水市内城乡居民医保生育限额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正常分娩 |
正常分娩(并发症) |
剖宫产 |
剖宫产(并发症) |
一级医疗机构 |
1100元 |
1300元 |
2500元 |
27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 |
2000元 |
2200元 |
4300元 |
50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 |
3100元 |
3700元 |
6400元 |
6800元 |
附件 6: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人员属性 |
起付标准 |
分段支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支付限额 |
普通居民 |
6000元 |
6000 元<自付合规 医疗费用≤50000 元 部分 |
60% |
25万元 |
50000 元<自付合规 医疗费用≤90000 元 部分 |
70% | |||
90000 元以上部分 |
80% | |||
特困人员(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未 成年人参照特困 人员管理);低保 对象、脱贫不稳定 人口、边缘易致贫 人口、突发严重困 难人口 |
3000元 |
在普通居民基础上支付比例提高5% |
无 |
附件 7:贵州省 25种重大疾病和六盘水市 20种其他重大疾病目录
一、贵州省25种重大疾病目录
1.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0-18岁儿童白血病、3.乳腺癌、4.宫颈癌、5.终末期肾病、6.重性精神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 癌、1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死、17.血友病 A 、18.血友病 B 、19.Ⅰ型糖尿病、20.甲亢、21.唇腭裂、22.地中 海贫血、23.老年性白内障、24.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25.儿童苯丙 酮尿症。
二、六盘水市 20 种其他重大疾病目录
1.肝癌;2.脑瘤;3.十二指肠恶性肿瘤;4.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5.胰腺癌;6.胆囊癌;7.鼻咽癌;8.肾细胞癌;9.膀胱癌;10.前列腺 癌;11. 阴茎癌;12.子宫内膜癌;13.卵巢癌;14.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15.甲状腺癌;16.鼻腔和鼻窦恶性肿瘤;17. 喉癌;18.皮肤癌;19.恶性黑色素瘤;20.霍奇金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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