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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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民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惠民政策

、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六、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惠民政策

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农业惠民政策明白卡

、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就业服务惠民政策

(一)就业与失业登记政策

(二)就业服务与管理政策

(三)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五)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创业培训政策

(八)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九)创业扶持补贴政策

(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政策

(十一)税费减免政策

(十二)就业困难对象与就业援助政策

(十三)职业中介政策

(十四)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十五)企业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政策

(十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一、教育资助惠民政策

十二、工商注册登记惠民政策

     十、法律援助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民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基金。
  一、筹资时间及标准

    每年9月--次年2月底辖区农村居民按规定金额缴纳次年个人新农合参合金。2019年个人参合金为220元/人。
  二、2019年减免报销政策

   (一)门诊报销补偿

    1.普通疾病门诊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400元/人/年(家庭成员不共享),根据分级诊疗要求,普通门诊补偿只在村卫生室、一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级别报销补偿比例见下表:

普通疾病门诊报销补偿表

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月次均费用限价

(含门诊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

报销补偿比例

封顶线

村卫生室

40元

85%

4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80元

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

40%

    2.慢性疾病(具体疾病名称见附件3)患者需由市内二级或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报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办理慢病卡,从审批备案之日起1年内有效。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补偿必须在市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市内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除外)及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封顶线2万元,报销补偿比例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市外公立医疗机构50%。

  (二)住院报销补偿

   1.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患者每次住院经转诊或未经转诊的起付线不同,全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25万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见下表:

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表

医疗机构

转诊或备案

起付线

报销补偿比例

封顶线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无需转诊

50元

90%

25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

无需转诊

300元

80%

三级医疗机构

经转诊或备案

600元

70%

未经转诊或备案

1000元

65%

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补偿政策按省卫计委的相关文件执行

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不含省级定点

医疗机构)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经转诊或备案

1500元

60%

未经转诊或备案

2000元

30%

三级医疗机构

经转诊或备案

2000元

60%

未经转诊或备案

3500元

30%

2.省级规定的儿童先心病等25种重大疾病(见附件1),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未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费用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

3.我市规定的肝癌等20种恶性肿瘤(见附件2),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医疗费用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

4.对经转诊和办理备案的参合患者到经认可的省外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救诊,实行统一的跨省就医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政策,补偿数据以国家平台推送数据为准。

  (三)大病保险赔付

    普通人群大病保险赔付的起付线为6000元,封顶线为30万元,超出大病起付线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以超额累进法分段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赔付除外)为:

6000元<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60%;

1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2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 65%;

2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3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0%;

3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4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5%;

4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5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0%;

5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6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5%;自付医疗费用60000元以上赔付比例90%。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报销政策

政策范围内费用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全覆盖。基本医保执行普通参合人员政策;大病保险实行优惠政策,在普通参合人员基础上起付线减50%,报销比例各段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救助。

   三、相关规定

   (一)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援助任务而负伤住院等特殊人群住院不设起付线,由县级以上政府见义勇为办公室出具相应证明,报销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存在多种人员属性的或在提高5个百分点的医院就医的,只计算一种特性,不重复计算。

   (二)无责任人承担的职业病,须提供由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无责任人承担证明方可报销。因急诊手术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转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报销,出院报销时需提供急诊病历等相关手续。

   (三)孕产妇分娩住院不设起付线,按医院级别实行顺产、剖腹产定额补偿,DRGs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定额补偿费用政策。孕产妇住院分娩时新生儿非疾病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2018年出生的婴儿未参合的,当年度内因疾病住院可享受其母亲或父亲其中一方当年新农合报销待遇。

正常分娩、剖宫产及并发症定额补偿标准

医院级别

正常分娩

正常分娩

(并发症)

剖宫产

剖宫产

(并发症)

一级

1000

1200

2300

2500

二级

1600

1800

3500

4000

三级

2200

2600

4500

4800

  (四)外出务工、探亲等在市外居住的参合人员需要在当地看病就医的,应在入院后10天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将住院情况向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出院后参合患者提供务工(探亲)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备案登记证明和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报所在乡镇新农合经办人员处。由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驻院代表每5天收集一次,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医疗费用的补偿报销及拨付。但住院总费用达2万元及以上或需进一步核实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医疗费用的补偿报销及拨付。

    参合群众因病情需要跨省就医的患者,必须在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经其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跨省就医转诊手续;对常年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外省在省内户籍所在地参合的农村居民,应实行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制,即在参合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对经转诊和办理备案的参合患者到经认可的省外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救诊,实行统一的跨省就医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政策。省内医疗机构转诊按(黔卫计发〔2017〕17)号文件要求,实行5个工作日转诊制度。

   (五)外伤疾病,有责任人承担的不予报销,无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须由患方签署全市统一的外伤疾病《承诺书》,无责任人方可纳入报销。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恶意欠逃费、签署虚假外伤性疾病《承认书》的个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签署虚假外伤性疾病《承认书》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医疗服务(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暂停其各种优惠倾斜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以上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 

附件1

贵州省25种重大疾病目录

1.儿童白血病;2.儿童先心病;3.乳腺癌;4.宫颈癌;5.重性精神病;6.终末期肾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塞;17. A型血友病;18.B型血友病;19.I型糖尿病;20.甲状腺机能亢进;21.唇腭裂;22.地中海贫血;23.老年性白内障;24.儿童尿道下裂;25.苯丙酮尿症。

附件2

六盘水市20种其他恶性肿瘤目录

1.肝癌;2.脑瘤;3.十二指肠恶性肿瘤;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5.胰腺癌;6.胆囊癌;7.鼻咽癌;8.肾细胞癌;9.膀胱癌;10.前列腺癌;11.阴茎癌;12.子宫内膜癌;13.卵巢癌;14.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15.甲状腺癌;16.鼻腔和鼻窦恶性肿瘤;17.喉癌;18.皮肤癌;19.恶性黑色素瘤;20.霍奇金淋巴瘤。

附件3

新农合慢性病门诊报销补偿病种目录

1.恶性肿瘤(除新农合按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的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癌、肝癌外);2.高血压(Ⅱ、Ⅲ期);3.冠心病;4.糖尿病;5.慢性肾功能衰竭;6.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7.脑卒中(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脑瘫、脑血管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白血病(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的白血病外);10.股骨头坏死;11.肺心病;12.结核伴并发症;13.帕金森氏综合症;14.甲亢;15.支气管哮喘(哮喘);16.精神病;17.风湿性心脏病;18.癫痫;19.肝豆状核变性;20.肝硬化;21.银屑病;22.血友病;23.功能障碍性腰椎和颈椎病;24.慢性溃疡性结肠炎;25.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26.胆结石;27.肾结石;28.肾病综合征;29.慢性肾炎;30.慢性阻塞性肺病;3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2.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33.强直性脊柱炎;34.功能性膝关节病变(关节病(髋、膝));35.消化性溃疡;36.慢性萎缩性胃炎;37.格林巴利综合征;38.甲状腺功能减退;39.白癜风;40.痛风;41.心肌病;42.慢性荨麻疹;43.抑郁症及焦虑症;44.间质性肺炎;45.麻风病;46.地中海贫血;47.老年性痴呆;48.慢性支气管炎;49.尘肺;50.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51.慢性血细胞减少;52.重症肌无力。

附件4

新农合不予报销补偿范围

    一、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纠纷、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2.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醉酒、吸毒、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予报销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等)、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二、药品类型

   1.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

   三、诊疗项目

   使用超过《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保内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2)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单纯性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影响功能除外)等;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3.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新农合限价规定以上部分,具体按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肝、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5.其他 

   (1)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2)储血费和用血互助金;

   (3)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一律视为不合理收费、乱收费,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垫付费用,应根据报账资料,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四、属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病种在省级24种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相关重大疾病文件执行,不受此不予报销范围约束。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惠民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发放100元,直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2.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依法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省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已经领取城镇养老保险的除外)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其个人负担部分的50%。

5.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972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42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除省奖励扶助政策中规定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外,我区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增发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属丧偶家庭的增发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属离异家庭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原夫妻各增发一次性抚慰金1万元,属未丧偶、离异的家庭增发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失独家庭收捡养子女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4800元、二级3600元、三级24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子女实行学前教育补助,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1、微型企业“3个15万”创办扶持

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纳入扶持范围。
    一、财政资金补助

按照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相结合、“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直接补助按每户4.5万元执行,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间接补助为单独贷款间接扶持发展微型企业

二、税收贡献激励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享受“3个15万元”政策扶持的微型企业,视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税收贡献情况,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奖补支持。

三、银行贷款支持

提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黔微贷”贷款风险补偿。在现有六盘水农商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承贷银行覆盖面。

、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 资助缴费。(1)对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 100元养老保险费,省、市、县财政按 70%、

6%、24%比例负担;(2)对非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 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 50 元养老保险费,省、市、县财政按 60%、8%、32%比例负担;(3)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结合《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深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7〕138 号)相关规定,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 100 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深度贫困县,省、市、县财政按 70%、6%、24%比例负担;非深度贫困县,省、市、县财政按 30%、4%、66%比例负担;(4)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5〕18 号)相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按 100 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2. 提高待遇。按《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深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三”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7〕138号)相关规定,对年满 60周岁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县级财政在原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以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搬迁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从搬迁当月予以补助,搬迁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予以补助。

(二)医疗保险方面

1、资助缴费。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

2、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

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六盘水人社局发〔2017〕180 号)相关规定,对城镇困难群体,免除门诊慢性病、住院起付线,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 5%,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不限医院级别,年度累计自负合规费用统一按 80%的比例支付。城镇困难群体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四重医疗保障”之后,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保障水平达到 95%以上。

3、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在已将糖尿病合并心损害、糖尿病合并脑损害、糖尿病合并肾损害、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损害、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心损害、原发性高血压合并脑损害、原发性高血压合并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冠心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合并心脏扩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呼吸衰竭、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支气管哮喘、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粒(髓)细胞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等 38种疾病纳入城镇困难群体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心肌病、慢性血细胞减少、老年性痴呆纳入城镇困难群体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4、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城镇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5、推进“一站式”结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一站式”即时结报。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 简化备案流程,创新备案方式,解决异地就医“跑腿”“垫资”问题, 切实减轻城镇困难群体医疗费垫资负担。

(三)失业保险方面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失业人员申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妥善处理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

(四)工伤保险方面

继续大力推进全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确保新开工项目全部参保。全面启动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开展建筑业、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防止因伤致贫。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五)生育保险方面

统一参保政策,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群体,符合国家规定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现有规定支付限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 500 元。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基本风险受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一、筹资: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每月初至月底为本月参保缴费的时间,按工资基数进行缴费。新参保本月参保次月享受,补缴费用不享受待遇。

温馨提示:办理地点医保局一楼大厅办理。

二、2019年报销政策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1.为推进“三医联动”促进分级诊疗,使职工患一般常见病在基层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按照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 元/人/年的标准,门诊月次限额支付(含检查、药品、治疗等费用,跨月不累积),年度支付限额跨年不累积,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和门诊月次支付限额为:

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比例90%,门诊月次支付限额100元,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元。

一级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80%,门诊月次支付限额200元,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元。

二级医院支付比例50%,门诊月次支付限额300元,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 元。

三级医院支付比例40%,门诊月次支付限额400元,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者需由市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及相关疾病所需资料,在医院填写《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年审)表》交给医保办,医保局经办人员去医院审核通过以后方可办理,从审批备案之日方可有效,到期年审。在异地居住的参保患者可在异地就诊的医院填写《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年审)表》交由参保地的医保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分为定额结算和非定额结算两种:

非定额结算:1.各类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3.慢性粒(髓)细胞性白血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血友病;6.帕金森病;7.重症肌无力;                       8.系统性红斑狼疮;9.肝硬化(失代偿期);10.慢性活动性肝炎;.11.慢性肾小球肾炎;12.肾病综合征;13.慢性肾功能衰竭。

定额结算:1.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4600元;2.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周围神经损害、视网膜病变):4800元;3.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6600元;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 :3400元;5.精神分裂症等六类重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4700元;6.支气管哮喘:3600元,;7.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 :1600元;8.类风湿性关节炎:4000元;9.癡痫:2400元;1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600元。

以上确定的各病种金额为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定额结算的病种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参保人员的参保类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比例。

(二)住院报销比例

1.普通住院报销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城镇职工转院和未经转院报销比例不同。全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75万元,各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见下表:

表1         城镇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

转诊或备案

起付线

在职职工报销补偿比例

退休职工报销补偿比例

封顶线

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无需转诊

200

96%

98%

75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

无需转诊

400元

92%

96%

三级医疗机构

无需转诊

600元

88%

94%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转诊转院起付线不变,按省内同级医院降低5%报销比例

(三)大额医疗保险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将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方式调整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经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0.6 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 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   

  个人自付合规0.6 万元(不含)-1 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75%。

  个人自付合规1 万元(不含)-3 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80%。

  个人自付合规3 万元(不含)-5 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85%。

  个人自付合规5 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90%。

(四)异地就医

3.退休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在职有外派文件的均可在参保地医保局经办窗口填写《贵州省城镇职工、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把医保信息做到所在的城市进行异地就医并一站式结算。

   转诊转院:在省内居住需要到省外就医的,或省内医院无法治疗的,必须在省内三级医院或市内特指的二级医院经进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方可到异地住院进行一站式结算。长期居住异地,并未办理异地就医本案登记的,突发疾病的可通过电话做异地本案登记。

(五)特殊情况

在未做异地就医备案,未经过转诊转院,或未激活医保卡,未办理医保卡等情况下医疗费用未在异地医院进行结算的,带上相关资料(1.医院有效2.医院诊断证明书(盖章)3.出院记录(盖章)4.医院费用清单)到区医保局一楼大厅窗口进行报销。

六、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惠民政策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1.筹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每月初至月底为本月参保缴费的时间,按工资基数进行缴费。新参保本月参保次月享受,补缴费用不享受待遇。

温馨提示:办理地点区医保局一楼大厅办理。

2.生育医疗待遇:在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女性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所有产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不按医院级别,按符合报销的100%进行报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的100%,最高可报1200元。男生参保职工:配偶生育保险所有产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不按医院级别,按符合报销的50%进行报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的50%按住院最高可报1200元。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在分娩的医院或医疗保障局窗口填写《门诊产前登记表》带上结婚证、准生证在区医保局一楼大厅窗口登记以后方可报销门诊产前费用。 

3.异地生育:因双方父母,配偶在异地生活或工作的,需要到异地生育的,在生育前在医保局一楼大厅窗口填写《六盘水异地生育登记表》,需转院去异地生育的在市内三甲医院进行转诊转院。

4.生育津贴:发放条件:(1)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2)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政策连续缴满6个月(含)以上的,在规定的产休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3)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收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4)我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起转入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5)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 6个月生育或计算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6)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所需资料: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卫生技术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原件; 4.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属于难产是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6.生育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凉都社保网上下载)。

温馨提示:生育津贴针对单位办理,参保人提供资料给单位经办人到医保局一楼大厅窗口办理

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筹资时限及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筹资在每年9月至次年2月底,在所在乡镇社区按规定金额缴纳次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余时间新生儿、个人新参保均可在所在乡镇社区进行缴纳当年的费用,2019年个人参保金为150元每人,2020年为250元每人。温馨提示;2020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税务部门征收,过了缴费时间个人部分和国家部分统一由个人出资。
  二、2019年报销政策

门诊特殊疾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者需由市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及相关疾病所需资料,在医院填写《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年审)表》交给医保办,医保局经办人员去医院审核通过以后方可办理,从审批备案之日方可有效,到期年审。在异地居住的参保患者可在异地就诊的医院填写《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年审)表》交由参保地的医保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分为定额结算和非定额结算两种:

非定额结算 :1.各类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3.慢性粒(髓)细胞性白血病;4. 再生障碍性贫血;5.血友病; 6.帕金森病;7.重症肌无力;8.系统性红斑狼疮;9.肝硬化(失代偿期);10.慢性活动性肝炎;11.慢性肾小球肾炎;12.肾病综合征;13.慢性肾功能衰竭。

定额结算:1.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1500元;2.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周围神经损害、视网膜病变):1900元;3.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2900元;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 :1300元;5.精神分裂症等六类重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700元;6.支气管哮喘:1300元;7.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 :1300元;8.类风湿性关节炎:1400元;9.癡痫:1700元;1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600元。

以上确定的各病种金额为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定额结算的病种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参保人员的参保类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比例。

(二)住院报销比例

1.普通住院报销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城镇居民每次住院经转诊或未经转诊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不同,全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25万元。各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见下表:

表2           城镇居民医住院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

转诊或备案

起付线

报销补偿比例

封顶线

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无需转诊

30元

80%

25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

无需转诊

40元

70%

三级医疗机构

无需转诊

50元

60%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转诊转院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的50%。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经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 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 

  个人自付合规1.2万元(不含)-3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50%。

  个人自付合规3 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60%。

  个人自付合规5 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70%。

(三)对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等特殊人员员报销政策:

1.政策范围内费用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全覆盖。基本医保执行普通参合人员政策;大病保险实行优惠政策,在普通参合人员基础上起付线减50%,报销比例各段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救助。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包含生育保险,在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在分娩住院时,不设起付线,按医院级别比例进行报销,最高可报销2000元。温馨提示:分娩住院必须持有结婚证,准生证。

(四)异地就医:长期异地务工,长期异地居住的,均可在参保地医保局经办窗口填写《贵州省城镇职工、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把医保信息做到所在的城市进行异地就医并一站式结算。

2.转诊转院:在省内居住需要到省外就医的,或省内医院无法治疗的,必须在省内三级医院或市内特指的二级医院经进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方可到异地住院进行一站式结算。对常年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异地,并未办理异地就医本案登记的,突发疾病的可通过电话做异地本案登记。

(五)特殊情况:在未做异地就医备案,未经过转诊转院,或未激活医保卡,未办理医保卡等情况下医疗费用未在异地医院进行结算的,带上相关资料(1.医院有效2.医院诊断证明书(盖章)3.出院记录(盖章)4.医院费用清单)到医保局一楼大厅窗口进行报销。

(六)外伤疾病,有责任人承担的不予报销,无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须由患方签署全市统一的外伤疾病《承诺书》,无责任人方可纳入报销。

备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不予报销补偿范围

一、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纠纷、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2.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醉酒、吸毒、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予报销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等)、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二、药品类型

1.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使用超出《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

三、诊疗项目

使用超过《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疗诊疗目录》规定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2)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单纯性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影响功能除外)等;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3.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新农合限价规定以上部分,具体按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肝、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5.其他 

(1)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2)储血费和用血互助金;

(3)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一律视为不合理收费、乱收费,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垫付费用,应根据报账资料,按照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保险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农业惠民政策

  

1、农机购置补贴
  ①补贴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2个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②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省农委统一确定。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③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④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区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2、母猪饲养保险政策
  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3、新一轮退耕还林
  ①验收标准:成活率达到100%,②程序:验收合格后,造发放花名册,通过农户“一折通”进行发放。③发放标准:1200元/亩,分三次、五年兑现农户,第一年补助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4、公益林生态补偿基金
  验收标准保存率达到100%。2、程序:验收合格后,造发放花名册,由信用社一次性发放。3、发放标准:国家公益林14.75元/亩,地方公益林12元/亩。

、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一、惠民政策分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城乡临时救助

    4、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补助

    二、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

    具体负责机构:钟山区社会救助局咨询电话:8266759

    三、资格对象(非普惠)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易地扶贫搬迁到城镇中心的农村居民、外地户籍到本地居住,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钟山区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3、城乡临时救助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抚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

     4、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或智力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补助

    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6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的职工,且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老职工。

     四、补助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19年标准为每月650元,标准减家庭收入人均收入,补差的形式,按月以社会化形式发放到保障户账户上。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19年标准为每年4140元,标准减家庭收入人均收入,补差的形式,按月以社会化形式发放到保障户账户上。

     3、城乡临时救助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8000—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4—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抚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抚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500元,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4、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1)基本生活:按照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照料护理:按照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工最低资标准的50%、当地工最低资标准的20%三个标准执行。
   5、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按200元的标准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书,申请人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的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六、办理流程

    个人提出申请—乡镇社区社会救助窗口受理—村居配合入户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公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社区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委托村居公示—兑现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七、退出条件
    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应退尽退,按月实行动态管理。
       八、其它惠民政策

  1、农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维修)的农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农房倒塌或损坏间数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家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3、自然灾害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主管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

具体负责机构:钟山区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电话:(0858) 826 0368

、就业服务惠民政策

(一)、就业与失业登记政策

一、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的一项登记制度。它包括就业登记(实现就业登记和终止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和退出登记)。

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劳动者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须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享受那些就业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下列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就业,符合国家政策相关条件和政策的,可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符合条件持有《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对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2、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由本人负担。

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工资的40%。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哪些?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区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口)人员、在本区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的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连续就业满6个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哪个部门办理,是否免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局)办理,实现免费发放(包括《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

六、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多长时间?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登记证》手续。

属用人单位的,开具就业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发放《登记证》。

属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发放《登记证》。

七、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就业登记,如何办理?

就业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依法从事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协会规定的通用标准,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于就业。(1)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2)有职业而临时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不良、设备损坏临时停工等原因而没有工作。(3)雇主和自谋职业人员,包括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工厂,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没拿报酬的,也是就业。

童工、不以获得收入或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劳动、家务劳动不属于就业。

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需办理就业登记。

(一)需要用人单位办理的就业登记。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招用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先到所在地乡(镇)、街道、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区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登记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劳动者本人的①毕业证、②职业资格证、③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

6、《就业失业登记表》。

(二)需要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办理的就业登记。

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先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 就业失业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由本人持下列材料到区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3、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证明;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劳动者本人的①毕业证、②职业资格证、③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

6、《就业失业登记表》。

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八、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如何办理?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工作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主要包括初次失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初次失业人员是指从未就业、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原已就业、但因各种原因又失去工作,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且具有本区城镇户籍或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

(八)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以上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同时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凭下列材料,先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公示、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由本人持下列材料经到区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张同底2寸免冠相片、《就业失业登记表》;

2、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3、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凭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和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6、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7、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8、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和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9、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10、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劳动者本人的①职业资格证、②专业技术职务证书、③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证明等)。

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年审时,凭证换发(但需提供两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还须持《毕业证》)。

九、《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证件信息。具体包括:①证件编码,②发证机构。

2、个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②2寸照片。

3、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4、常住地址及变化情况。

5、学历及变化情况。

6、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7、就业登记情况。具体包括:①实现就业情况,②终止就业情况,③实现或终止就业日期,④就业单位或自主就业类型等。

8、失业登记情况。具体包括:①失业登记情况,②注销失业登记情况。

9、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10、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具体包括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内容及期限。

11、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具体包括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时间及内容。

12、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13、年度审验情况。

14、其他记载事项。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有多少位数,其含义是什么?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是根据GB/T2206-2007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由“行政区划代码+00+发放年份代码+顺序编号”四部分组成,为16位阿拉伯数字。其含义是:第1-6位数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数为00,第9-10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为顺序编号。

十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证号不得变更。

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日内,将《登记证》交还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十三、《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损毁的怎么办?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遗失的要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凭遗失启事30日之内到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发。

十四、登记失业人员如何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否则,视作无效。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就业失业登记证》何时年审?

《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登记证》实行免费年审制度。

持有《登记证》的人员,每年需持《登记证》到原办理《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用人单位招用的持有《登记证》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时间为每年6月份至10月份,未经年审的,不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持有《登记证》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其就业失业状况。

十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什么情况下自动失效?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十七、登记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注销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从事灵活就业,并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证明的;

4、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1、未参加《登记证》年审的;

12、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十八、在本省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外国人,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按有关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登记和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特别规定?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1、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2、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3、《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5、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6、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7、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8、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9、《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10、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1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1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统一使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2、办理《登记证》时,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登记证》及登记信息在全省的唯一性、有效性、真实性。暂未使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档案,定期将本地就业失业登记及发证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区(市、区、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要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4、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出示《登记证》;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登记情况,并出示《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就业登记。

5、对就业困难人员,应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7、要严格《登记证》审核发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及时核发《登记证》,为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做好基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登记证》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

8、对出租、出借、转让和伪造《登记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凡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要及时在《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二)就业服务与管理政策

求职与招聘

一、劳动者在求职时,可享受那些权利?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二)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三)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凭证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

二、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那些个人基本情况?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A 用人单位招聘

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那些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应遵守那些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三)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四)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五)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八)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九)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十)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一)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十二)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B 公共就业服务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为劳动者提供那些免费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为用人单位提供那些免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八、职业指导的内容包括那些?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三)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一、概念

职业介绍补贴是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一种经济补偿,反映财政用于促进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就业促进法》第36条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二、对象

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是为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失业人员具体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

(8)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条件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四、标准

     元/人(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期限

每人一年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六、方式

总体支付,据实结算,按季拨付。

七、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包括:

(1)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

(2)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

(3)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

(4)接受就业服务的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接受就业服务的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注意事项

(1)一年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2)做好记录,登录就业网。对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并就业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登录省就业信息网,输入相关服务内容后,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进行记录。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能申请职介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或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开发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下列目录: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包括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钟山区工作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有岗位要求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吃苦耐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即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即持有“就业援助卡”)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 “4050”人员);

(二)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那些单位可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社区)。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原则是什么?

 “统筹开发、科学设岗、严格管理、促进就业”和“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

五、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社区)(简称用人单位)合理开发设置符合上述“公益性岗位目录”岗位的,按照下列程序开发:

用人单位填写《钟山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岗位进行核实、认定和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聘前,用人单位应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持 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 

(二)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志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报名工作由区就业局组织报名,也可以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报名。

七、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即持有“就业援助卡”)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是多少?

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工资40%。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有多长?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在劳动合同期内,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什么方式?

先发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

十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如何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根据《钟山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后,于每季度终了后的7日内,持下列资料、按下列程序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钟山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钟山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发放表(单);

3、钟山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

4、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开具的收款凭证(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8、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十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1、按月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申请材料应完整。

3、工资发放表(单)应同时加盖财务印章;工资发放不能代签。

4、按时向区就业局申请在岗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逾期申请补贴的,停止拨付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拖欠工资或引发上访的,由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同时,停止拨付岗位和社保补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5、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调整到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不得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6、做好记录,登录就业网。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登录省就业信息网,输入相关服务内容后,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进行记录。

十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那些待遇?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原则上由两部分构成。

(一)工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由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补助组成。

用人单位补助标准,应根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工作量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后,然后按规定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属个人部分的由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承担;属单位部分的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后,然后按规定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有关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的文件有那些?

1、《钟山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钟府办发[2008]84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钟府办发[2010]106号);

十五、用人单位如何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一)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 ,应及时安排上岗,收取和妥善保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一年一聘的原则,自用工或续聘之日起1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同时,建立用工员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备查。

(三)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同劳动合同后,应按照《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下列材料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2、钟山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4、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变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或与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有关材料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解除或终止备案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或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考核内容等,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并将管理制度或办法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备查。

(五))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36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时间。

(六)强化业务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各类协管员的业务工作、日常监督主要由用人单位指导和管理。

(七)建立聘用档案。对聘用的公益性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其建立聘用档案,将其求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社会保险缴费依据、奖惩材料等存入公益性安置人员的个人档案,妥善保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转移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提供依据。

(八)休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由用人单位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聘用期间,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十)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及经费、按月发放工资、依法按季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六、用人单位违反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其安置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怎么处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有弄虚作假、虚设岗位套取资金或把就业补贴资金挪作他用行为的单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有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或套取岗位和社保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就业资金外,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人岗分离的单位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管理责任人员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及其管理制度处理。

十七、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制订。

十八、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遵守的纪律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以下简称“八项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服从工作安排,听从领导指挥,团结同志,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保密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

(五)注意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遵守道德规范;

(六)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据实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检查人员提供本人的岗位工作情况,举报和反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情况。

(八)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岗期间,不得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

3、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或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4、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15天;

6、全年事假年累计达30天或病假年累计达60天或病事假累计50天的;

7、请人冒名顶替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或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或长期不在岗10天以上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9、按照用人单位或岗位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10、有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十九、用人单位如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进行考核?

用人单位应可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制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制度。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方式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填写《钟山区     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表》,报用人单位考核,考核等次经本人签名认可。年度考核时间于次年的1月1日—15日完成。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与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聘。

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考核按照《钟山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二十、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的解除?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申请拨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上述“八项纪律”之一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动终止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归还原代保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告之其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十一、用人单位如何续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按上述第“十五”的有关要求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概念

职业培训补贴是对登记失业人员培训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反映财政用于促进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条件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或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上述人员并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服务且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四、标准

--元/人(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1)各地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2)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五、期限:一年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方式:先培训,后补贴。

七、程序:

(1)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及应附材料包括:

①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书;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④本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⑤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有劳动合同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标准的100%补贴,没有劳动合同且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标准的60%补贴);

⑥开具收款凭证。

(2)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及应附材料包括:

①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书;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④本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⑤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培训人员名单;

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及应附材料包括:

①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书;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④本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⑤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培训人员名单;

⑦代为申请协议书;

⑧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8、注意事项:

(1)每年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做好记录,加盖印章,登录就业网。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年度职业培训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管理机构印章,同时登录省就业网,建立数据库。

(3)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4)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须与进城农村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5)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训的,必须与进城求职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概念:是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反映财政用于促进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3、条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5、期限:一次性

6、方式:先鉴定、后补贴。

7、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包括: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本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6)申请者本人开具收款凭证。

8、注意事项:

(1)做好记录,加盖印章,登录就业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年度职业技能鉴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管理机构印章,同时登录省就业网,建立数据库。

(七)创业培训政策

一、什么是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是近年来逐步探索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培训类型。它包括创业培训与创业后续服务两个方面。

二、创业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1、帮助创业者学习和掌握创办企业的知识与技巧,提高创办企业的开办率;

2、帮助创业者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增加创业的成功率;

3、帮助创业者制定创业计划,增强融资能力;

4、帮助创业者理性使用创业基金,提高盈利与还款能力;

5、帮助创业者增强信用度,降低担保风险。

总之,通过创业培训,既提高了创业者创办和经营微小企业的能力并造就一批成功的小企业创办者,又在解决创业者本人就业问题的同时,为社会创造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倍增效应,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三、创业培训的对象有哪些?

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年龄在16-50周岁之间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具体包括:

1、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并有志创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

2、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并有志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3、已开业的个体经营者、微小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

四、创业培训主要采取什么样的模式进行?

主要采用国际劳工组织的SIYB培训模式。

五、什么是SIYB培训?

SIYB—是“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的英文(Start and Improve Your Business) 缩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专门为微小企业家量身定做的一个培训项目。目的是帮助微小企业发展,以创业促进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该培训项目包括四个培训模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EYB(扩大你的企业)。

六、参加SIYB培训可以学习到那些内容?培训期限有多长?

培训

模块

可以学习到的内容

培训

期限

后续服务期限

1

GYB

培训

①确定你是否具备创办企业的能力和素质;

②产生许多企业想法。

3天/

24学时

2

SYB

培训

①了解中国有关小型企业的法律要求; ②制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市场营销计划、财务计划; ③规划你的企业财务、计算所需投资; ④将各种运行计划整理为可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计划;⑤提供贷款、咨询等相关企业发展的服务。

10天/

80学时

6

个月

3

IYB

培训

①开发和实施市场营销计划; ②为产品和服务核算成本;③控制库存;④准备企业财务计划和财务报表;⑤管理原材料采购;⑥建立记账体系;⑦起草生产力改进计划。

5天/

40学时

6

个月

4

EYB

培训

①为企业修订远景规划,完善企业目标,调整绩效指标; ②评价所在行业的关键成功因素,分析自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找出自己企业的竞争优势;③各种增长战略分析,评价不同增长战略对企业关键职能产生的影响,选择最适合自己企业的增长战略;④制定战略蓝图,建立监督和评估体系,确定适合的资金组合;⑤对于成功的企业家而言,企业战略的制定、评估和实施是最基本的要素,而关键在于那个帮助企业家开展工作的管理系统能否做到; ⑥为你的企业提供远景目标; ⑦针对企业面临的变化而相应地构建出富有远见、创造性的战略类型; ⑧在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制定战略规划。

5天/

40学时

6

个月

七、目前我市(或区)主要开展那个模块的创业培训?

目前,我市(或区)主要开展的是SYB培训,即“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八、什么是SYB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有哪些?

SYB是“创办你的企业”的英文(Start Your Business) 缩写,是SIYB培训体系中的一个模块。它是面向那些有创办企业想法并确实打算创办一个新企业的人介绍开办企业的各个步骤以及怎样完成自己开办企业的各项可行性调查研究的一个培训项目,或是通过有创业意愿的人自己来演练实施开办企业的各个步骤,完成自己的创业计划书,并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基础上,帮助其创建有生存能力企业的一个培训项目。

SYB培训的具体内容有两项:

一项是理论学习。具体包括创业意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法律常识、财务管理、咨询辅导、案例分析等。学员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对自己准备进行创业的项目进行市场考察后,在培训教师或培训师的指导下,制定一份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创业计划书》,并将其作为创办微小型企业的行动计划和依据。

另一项是后续服务。即是对具备创业条件(项目和资金)并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创业者提供专家专项指导、政策咨询、办理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成功人士现身说法、孵化基地实习等后续支持服务,扶持创业者尽快实现创业成功。后续服务期限为6个月。

九、SYB培训有什么特点?

1、具有较强的针对性。SYB培训主要针对两种人:一种是想开办小企业的人;另一种是已经创办小企业,但经营时间不长,缺乏经营企业系统知识的人。

2、具有系统性与循序渐进性。SYB培训分上下两部分(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计划培训),共10步,这10步步步深入,环环相扣。创业意识培训(1-2步),你可以知道是否适合创办企业,办什么样的企业。创业计划培训(3-10步)是根据你的企业构思分八步学习,形成创业计划,制定创业行动计划,开办自己的企业。

3、具有高度参与性。SYB培训教学采用全新的自我导向型教学模式。教师以讲课法、案例法、讨论法、头脑风暴法、练习法、角色扮演法、游戏法等7种互动式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员参与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整个教学在生动、活泼、趣味中完成,学员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学以致用、立竿见影的良好教学效果。

4、培训时间短。SYB培训时间仅为10天。由于培训采取全新的教学模式、学员参与程度高、培训方式灵活、培训模块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10步内容步步深入环环相扣,时间一晃而过,参加培训的学员纷纷觉得时间短。

5、实行小班教学。SYB培训采取U字型教学场地设计,实行小班教学,每班的学员不超过30人,每班由2位SYB教师授课,学员人手一套正版的培训教材。

6、培训规范。SYB培训严格按照《SIYB创业培训课程操作规程》模式操作,组织招生,筛选学员,准备教学和U字型教学场地,实施教学等。

十、SIYB培训收费吗?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规定,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包括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参加GYB和SYB培训时,实行免费培训;其他人员参加该两类培训时,费用自行承担。

所有人员参加IYB和EYB培训,费用一律自理。

十一、如何报名参加SYB培训?

符合上述培训对象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请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加盖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印章的《创业培训申请表》等资料;

符合上述培训对象条件的农村劳动者,请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加盖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印章的《创业培训申请表》等资料;

符合上述培训对象条件的已开业的个体经营者和微小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请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户口除外)、工商营业执照(管理人员除外)原件及复印件,5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加盖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印章的《创业培训申请表》等资料;

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就业局(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报名,经接受SYB培训教师面试筛选,合格的准于参加培训。

十二、参加SYB培训,可享受那些支持扶持?

1、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免交书本费、教学课时费、耗材费,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2、培训结束后,对具备创业条件且取得合格证书的创业者,提供为期6个月的后续支持服务;

3、培训结束后,对具备创业条件且取得合格证书的创业者,可按有关规定,向区就业局(区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4、培训结束后,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等政策扶持。

(八)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什么是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扶持对象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原则是什么?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三、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有哪些?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是指符合《六盘水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法定劳动年龄(男58岁、女53岁)以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和基本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扶持对象”)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除外)及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的人员。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2、持有《退役证》的退伍军人;

3、持有《毕业证》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4、返乡创业的农民和失地农民;

5、符合现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包括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应届女大中专毕业生、女复员退役军人、计生户女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妇女、返乡创业的女农民工、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村妇女、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的妇女)。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

(三)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符合钟山区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规定的“3个15万”政策的扶持对象。

四、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的人员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属就业小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且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且具备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5、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标准;

6、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以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且自筹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30%;

8、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的条件。参照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的条件执行。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

2、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不属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并未发生过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必须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

4、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5、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最近3年的经济活动中无不良经营和违约违法记录;

7、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无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情况以及贵银发[2010]4号第9条规定的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8、企业必须接受经办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以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9、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且符合经办银行贷款支付管理的相关条件;

10、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续贷的条件是什么?

1、具备上述“第四”规定的相应条件;

2、前期贷款已按时归还,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经营情况正常,生产经营规模及提供的就业岗位稳定并具有提升空间,无中断经营的迹象;

4、能继续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5、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扶持对象(含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扶持对象(含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3、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3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6、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额度是多少?

(一)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的人员。

1、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高额度人均不超过10万元;

3、通过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成功创业并符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续贷条件且需申请第2次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创业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可按人均最高不超过8万元放贷,但单次申请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提供的反担保能力予以确定。

八、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有多长?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如出现特殊情况按期归还贷款有困难且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区就业局(区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九、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所有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逾期利息(基准利率)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付息方式有哪些?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借款人(用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本付息,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用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十一、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贴息及认定?

对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其贴息方式为先付息、再贴息,即由借款人(用款人)先按季付息,待财政给贴息资金到位后由经办银行再返还给借款人(用款人)。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贴息方式为先付息、再贴息。

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对贷款从事非微利项目的,借款人自行支付全部利息。

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区就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十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一)信用户。

扶持对象以提供银行评级授信(即持有《贷款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请在授信额度内(但不得超过8万元)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和下列有关资料(一式二份)--→向创业地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妇联申请--→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妇联逐项审核、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且签署同意推荐意见--→报区创业指导中心复核审批--→基层信用社放贷:

1、《钟山区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书》;

2、《钟山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贷款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债务确认书,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城镇户口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大中专毕业生的提供相应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失地农民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属返乡创业农民的提供返乡创业证明、属农村妇女的提供农业户口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小型家庭种养殖业、生产加工、手工业的农村妇女除外);

6、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但申贷金额超过8万元(含8万元)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申请人还需提供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已婚的应提供“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书”;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合伙协议、验资报告等合伙证明材料;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区就业局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

(二)非信用户。

扶持对象以非信用户方式申请贷款的,请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和下列有关资料(一式二份)--→向创业地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妇联申请--→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妇联逐项审核、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且签署同推荐意见--→区创业指导中心复核审批--→与基层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与创业指导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基层信用复核放贷:

1、《钟山区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书》;

2、《钟山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3、《钟山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调查评价报告》(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妇联提供);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5、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由经办银行出具);

6、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

7、“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书”(已婚申请人提供);

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证件(包括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小型家庭种养殖业、生产加工、手工业的农村妇女除外);

9、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场地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或者其他相关产权证明材料),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应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10、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城镇户口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大中专毕业生的提供相应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失地农民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属返乡创业农民的提供返乡创业证明、属农村妇女的提供农业户口本复印件;

11、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合伙协议、验资报告等合伙证明材料;

12、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13、反担保人的工资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由银行出具);

14、反担保人与区创业指导中心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和反担保承诺书;

15、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但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申请人还需提供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和申贷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还需提供区就业局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商执照进行就业登记)。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请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和下列有关资料(一式四份)--→向区创业指导中心申请--→经区创业指导中心逐项审核与认定、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且签署同意担保意见--→财政出具贴息意见--→报信用社复核放贷: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应附资料

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④ 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身份证明(属城镇户口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

复印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大中专毕业生的提供相应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失地农民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属农村户籍的提供农业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 加盖印章的企业职工花名册;

⑥ 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用工备案证明;

⑦ 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⑧ 加盖财务印章的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书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和反担保材料

① 企业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② 以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 以个人信用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征信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④《钟山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调查评价报告》(区创业指导中心提供);

⑤ 其他材料等。

十三、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有哪几种?

(一)信用担保。即用本人的《贷款证》提供担保。

(二)保证担保。为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保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是单位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内或钟山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反担保人为女性的,年龄应在53岁以内;反担保人为男性的,年龄应在58岁以内)。

(二)抵押担保。用自有或他人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为贷款提供抵押的,抵押标的须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或钟山区行政区域内并能依法上市交易或转让。

(九)创业扶持补贴政策

一、什么是创业扶持补贴?

创业扶持补贴----是政府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员、复退军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专项经费。其补贴范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

二、创业扶持补贴的对象是那些人员?

创业扶持补贴的对象是指2011年1月1日以来在我区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并从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正常经营时间从开业之日起计算)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员、复退军人、失地农民(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登记为失业的人员;

2、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大专及其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3、返乡农民工是指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务工后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户籍人员;

4、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5、复退军人是指持有《退役证》的人员;

6、失地农民是指按照《六盘水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市府办发[2012]5号)规定,承包耕地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全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的在册农业人员和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三、创业扶持补贴的条件、标准、程序是什么?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招用劳动者2人以上(含2人或股东)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其法定代表人可在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后(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的60日内,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资社保中心”)申请,经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初审、区就业局(区创业指导中心)和财政局复核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3500元,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1)《钟山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关身份证明(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返乡农民工的应提供村或社区委会出具的且加盖有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印章的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属残疾人员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复退军人的应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失地农民但未转为城镇户口的应提供村或社区按市府办发[2012]5号规定出具的且加盖有乡镇的国土部门印章的土地被征用证明,非本区省内户籍人员应提供暂住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应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利用自有场所的提供相关证明);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利用自有场所的提供相关证明);

(5)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自主创业查询确认函》;

(6)当年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当年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钟山区自主创业人员用工花名册》;

(9)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关身份证明(同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用工备案证明;

(10)创业地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

(11)自主创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招用劳动者2人以上(含2人或股东)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的,其法定代表人可在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后的60日内,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资社保中心申请,经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初审、区就业局和财政局复核后,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正常经营月数予以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对申领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贴最长时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对合伙创业的,按一户计算补贴;利用自有场地经营的,不得享受。

(1)《钟山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关身份证明(同上);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

(5)租赁费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自主创业查询确认函》;

(7)当年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当年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钟山区自主创业人员用工花名册》

(10)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关身份证明(同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用工备案证明;

(11)创业地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

(12)自主创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一次性扶持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招用劳动者2人以上(含2人或股东)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其法定代表人可在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后的60日内,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资社保中心申请,经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初审、区就业局和财政局复核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按实际招用人数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1)《钟山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关身份证明(同上);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利用自有场所的提供相关证明);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利用自有场所的提供相关证明);

(5)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自主创业查询确认函》;

(6)当年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当年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钟山区自主创业人员用工花名册》;

(9)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关身份证明(同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用工备案证明;

(10)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11)创业地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

(12)自主创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招用动劳动者1人以上(含1人或股东)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在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后的60日内,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资社保中心申请,经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初审、区就业局和财政局复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单位部份计算,补贴期限为2年。对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但不足2年的,按招用人员实际在岗月数予以补贴;对第二年带动就业人数在原基础上增加2人以上(含2人)的,再给予自主创业人员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1)《钟山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关身份证明(同上);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利用自有场所的提供相关证明);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利用自有场所的提供相关证明);

(5)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自主创业查询确认函》;

(6)当年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当年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钟山区自主创业人员用工花名册》;

(9)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关身份证明(同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用工备案证明;

(10)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11)创业地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

(12)自主创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及账号;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按照《钟山区创业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组织拟创业人员到该基地实训6个月以上的,其法定代表人可在创业实训结束后的60日内,可按该办法向核准培训的区就业局申请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按实训人数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六)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

符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六盘水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市人社局发[2010]83号)和《关于规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进一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水人社通[2011]20号)等有关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文件规定,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资社保中心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

四、注意事项

(一)已享受上述创业扶持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扶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再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已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得再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二)自主创业人员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区就业局办理备案手续。

(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政策

     一、什么是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职工退休审批、劳动用工书面审查、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企业职工调配、特殊工时制审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

其目的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其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6号);

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6号);

5、《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那些用人单位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劳动用工备案在那个部门办理?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中央驻黔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埠驻黔单位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市、州、地、区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州、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五、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那些?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状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招用职工的人数、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工类别、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日期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类别、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一)劳动用工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机关安排的时限进行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用工花名册(应按要求提供固定纸质的用工花名册和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盘或其他方式获取);

4、《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该手册在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经营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2、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岗位、工资、是否在岗、是否农民工;

3、其他用工形式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岗位、报酬、用工形式。

(二)变更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1、新招用劳动者;

2、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3、成建制划入或划出;

4、劳动者退休;

5、劳动者死亡

6、其他应当进行变更备案的情形。

A、用人单位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2、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应按要求提供固定纸质的用工花名册和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盘或其他方式获取);

3、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大学生毕业分配报到证或者转业退伍安置证明等;

4、《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B、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备案时,应当携带已备案的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

2、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应按要求提供固定纸质的用工花名册和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盘或其他方式获取);

3、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

4、劳动者退休证明;

5、劳动者死亡证明;

6、《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7、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花名册(应按要求提供固定纸质的用工花名册和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盘或其他方式获取);

2、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

3、《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4、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劳动用工备案程序是什么?

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提交完整资料 --→ 区就业局核对 --→ 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 --→

在用人单位的《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中的“一、用工情况”栏进行标注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 资料归档  --→ 归还《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或者发放《劳动用工备案证》。

八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对劳动用工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纳入定期书面审查(年审)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用人单位不按《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备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税费减免政策

A、税收减免

一、税收减免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税收减免的对象有两类:

一类是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①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②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另一类是企业实体。具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实体”)。

二、税收减免的条件、额度和程序是什么?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

1、条件:

①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②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2、额度:3年。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期限: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不得重复享受。

4、如何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319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应按照下列程序:

第一步:人员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且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向创业地的区(区)就业局提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1)《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该表在创业地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就业局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人员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须提供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证明;

② 零就业家庭须提供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③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须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当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通过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打印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完成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工作。

第二步: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标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从事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区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实体。

1、条件:

(1)企业实体必须是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具体包括:①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③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④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2、额度: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期限:3年。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重复享受。

4、如何申请“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319号)规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实体申请“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应按照下列程序:

第一步:人员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实体持下列材料,向区就业局提出“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身份认定表》(该表在区就业局领取);

(2)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新招用人员还需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①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须提供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②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须提供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证明;

③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须提供所属国有企业出具的该企业身份证明、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下岗证明;

④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登记失业1年以上证明和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纪录(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和缴费花名册)。

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栏通过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打印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完成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认定工作。

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已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的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再认定)。

第二步:企业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实体再次持下列材料,向区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1)《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该表在区就业局领取);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订(实际)工作时间表》(该表在区就业局领取);

(6)申请年度及上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申请年度职工花名册注明新增人员);

(7)企业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工资支付凭证(加盖财务章的工资表);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纪录(包括缴费花名册和缴费凭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处理签》(该表在区就业局领取),通过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打印《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订(实际)工作时间表》(该表在区就业局领取)加盖戳记,作为认定证明附表,完成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步: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具有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分别到那个部门申请办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劳社厅发[2009]14号)的规定,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请按照“就业政策宣传资料之一-----就业与失业登记政策第八问那些人员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如何办理?”的要求,持相关资料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咨询调查审核后,到区就业局申请办理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企业实体按照上述规定持有关材料到区就业局办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4、《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实现年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B、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以及城乡劳动者在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时,一律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二)就业困难对象与就业援助政策

一、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对象包括那些?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等规定,凡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 “4050”人员);

(二)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请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经乡(镇)公示、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持下列资料到区就业局办理。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应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二)加盖有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三)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1、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持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是指从领取《登记证》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持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和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6、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或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或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证明,或父母持有的《残疾证》,或本人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证明,或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

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

三、就业服务机构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区就业局办理;

(二)区就业局收到加盖有乡(镇)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首先登录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确认,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进行标注,然后通知乡(镇)取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还给就业困难人员,且告知其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租借。若有违反行为,将严肃处理。

四、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实施就业援助?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四)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六、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何管理就业困难人员?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账,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受理其认定申请并予以申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

(三)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脑,待省厅统一建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后及时载入。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入户调查。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若出现下列情形的,乡(镇)应按照规定,报区就业局进行注销失业登记。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认定后实现了就业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5、从认定之日起,应按要求每季要到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一次就业指导,连续两次未接受就业指导的。

6、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7、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

8、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9、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局撤销认定,乡(镇)应追收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

(十三)职业中介政策

一、什么是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由哪个部门管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三、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如何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规定?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五)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六、职业中介机构可从事那些业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那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1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职业中介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获得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见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十四)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一、高校就业困难毕业生指哪些?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文件精神,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5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精神:

(一)准入政策。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二)金融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两年内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三)税收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13年1月起,其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创业扶持奖励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带动就业的,享受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可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 

(五)创业培训政策。高等院校把创业培训列入教学计划,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力度,不断加强高校学生的创业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或其他类型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培训专门机构( 含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政策有哪些?

根据《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精神:

(一)重点帮扶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地要做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

(二)失业补助金制度。对我省户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毕业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失业补助金发放制度。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0%,但不得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求职补助政策。经认定的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五、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七、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八、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等文件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九、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将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报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能够免费享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可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有创业意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扶持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得到就业援助,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十一、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政策是什么?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解决求职过程中的费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22号)文件精神明确了相关事项:

(一)补助范围

从2013年起,对我省进行失业登记的应届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的求职补贴。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程序

1.申请及初审。每年5月1日——5月10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报《贵州省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年度)》并提供就失业登记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等相关材料。5月11日——5月15日,由各高校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上报审核。每年5月25日前,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相关材料报学校统计教育部门,经同级教育部门复审合格后,报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核。上报材料包括学校申请发放求职补贴的报告(其中包括有无公示情况)、《贵州省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年度)》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

3.拨付资金。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进行核拨,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各高校须于6月22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十二、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税或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对持《就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和上浮20%。

十三、高校毕业生到镇乡基层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35号和黔党办发〔2013〕8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19号)精神:

自2013年起,对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每月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发放基层工作津贴;对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适当放宽评聘条件。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省属院校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黔教助发〔2012〕2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由省级财政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市(州)属院校的由市(州)级财政进行保障,为确保市(州)属高校毕业生与省属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未制定该政策的地区,人社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制定本市(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办法。

(十六)企业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政策

一、企业申请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应符合哪些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2、全年裁员不超过在册员工人数的10%,且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性裁员超过二十人以上;

 3、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课时每期不低于80课时;

二、企业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每人每年800元,企业申请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8%。

三、企业申请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怎么申报?

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自行申报。

四、补贴流程

  (一)在当年2月底前向参保统筹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培训。

    1、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的年度计划(含培训人数、培训工种、培训时间或课时等);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证明;

    3、上一年度《劳动用工变更备案登记表》(黔人社厅发【2010】4号附件3)。

   (二)完成年度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计划的企业,在当年11月1日至20日内,向参保统筹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的相关申报材料。

    1、申请领取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报告;

    2、《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领取补贴申请表》、《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人员花名册》、以上二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档;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给企业培训费补贴。

五、企业如何进行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企业要建立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的培训档案,做到一期一档。培训档案含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考勤表、开(结)班影像资料、课程内容、培训教案、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资料、试卷等。

   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的补贴资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对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十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概念

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给予的一种社会保险福利补贴,反映财政用于促进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是聘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持有“就业援助卡”的登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或者是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二)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类别

(一)企业(单位)吸纳(或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条件

(1)企业(单位)招用或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就业困难人员单独缴纳社会保险费;

(3)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下列材料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①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加盖有章的用人单位印章的用工花名册(该花名册需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电子表格);

③ 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 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 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标准

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至退休)。

4、方式

先缴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

5、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应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

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该花名册需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电子表格);

③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劳动合同复印件;

⑤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单独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⑥ 企业(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⑦ 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6、注意事项:

①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季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② 期限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至退休)。

③ 作好记录,登录就业网。对企业(单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登录省就业信息网,输入相关服务内容后,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进行记录。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向所在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就业,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录就业信息网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好记录;

(2)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标准: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3、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方式:先缴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

5、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应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

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 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由本人签字、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就业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缴费的单据;

⑥ 开具收款凭证。

6、注意事项:

① 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② 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防止骗取或套取社会保险补贴。对没有就业的,不得出具就业证明材料。

③ 期限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④ 作好记录,登录就业网。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登录省就业信息网,输入相关服务内容后,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进行记录。

十一、教育资助惠民政策

第一篇  教育精准扶贫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资助时限: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

三、申请部门:资助对象直接向就读学校、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1.省内学校就读的资助对象——学校组织申请、受理和发放。

    2.省外学校(除技工学校外)就读的资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申请、受理和发放。

    3.省外技工学校就读的资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申请、受理和发放。

    四、所需资料

1.《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县区级扶贫部门出具证明)

4.学生资助卡(省外的提供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学生资助部门统一办理的学生资助卡)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还。

    五、审核公示

    公示渠道:本地本校的电视台、网站、报纸等易于让广大群众知晓的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助项目及标准:除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外,贵州省增加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500元/生﹒年;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500元/生﹒年;

      3.普通高校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1000元/生﹒年;

(2)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第二篇  教育惠民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1.资助对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及残疾幼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幼儿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幼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资助项目: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

3.资助标准:500-800元/生/年。

4.资助程序及资金发放:一是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庭(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 等有效证件;二是幼儿园审核汇总,上报上级教育部门;三是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教育部门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庭发放补助金。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范围:在全省65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钟山区不属于65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参照,按照“政府主导、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原则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钟山区双戛乡片区、钟山战区北部五镇乡属于省级试点)。

2.补助标准:省级试点县省级财政、地方财政提供每生每天3元的营养膳食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地方试点县(区)由地方财政按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3.申请程序:实行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的县(区),学生不需要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学生每天进行供餐。

4.补助方式:由政府财政按照实际就餐学生数,支付给学校。

二、义务教育惠民政策

义务教育实施“三免两补”教育惠民政策。

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

两补: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范围:在全省65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钟山区不属于65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钟山区双戛乡片区属于国家试点)。

2.补助标准:国家试点县中央财政提供每生每天4元的营养膳食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800元。地方试点县(区)由地方财政按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中央、省级财政根据地方实施学生数进行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3.申请程序:实行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的县(区),学生不需要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学生每天进行供餐。

4.补助方式:由政府财政按照实际就餐学生数,支付给学校。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一是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二是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寄宿生进行评审;三是学校公示拟补助寄宿生名单;四是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寄宿生名单;五是学校集中现金发放。

三、普通高中教育惠民政策

(一)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减免学费标准:根据财教(2016)292号文件规定,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根据《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3)203号),我省免学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1)地州(市)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县、市(含乡镇高中)每生每学期380元。

(2)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类每生每学期1000元,二类每生每学期900元,三类每生每学期800元。

(3)民办高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不合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开通绿色通道”确保资助对象无障碍入学: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各高中不得再向符合补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费,坚决杜绝“先交后补”现象的发生。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3.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一是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二是学校评审组评审;三是学校公示学生名单;四是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五是通过银行制发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四、中等职业教育惠民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1.免学费对象:在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

2.免学费标准:2000元/生/年。

3.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一是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二是学校评审组评审;三是学校公示学生名单;四是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五是学校直接进行减免。

(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具有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3.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一是学生具有身份证;二是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三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四是学校公示,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五是学校通过资助卡发放。

五、普通高校教育惠民政策

(一)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1.资助对象:对参加高考并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贫困学生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资助标准: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资助500元/生/次、被省外高校录取的资助1000元/生/次。

3.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一是学生高校录取通知书;二是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三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四是学校公示,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五是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集中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六是教育部门集中现金发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钟山区户籍,并被国家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且有贷款意愿的新生、在读学生及研究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贷款用途:主要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毕业后由学生偿还本金和利息。

3.贷款标准: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校期间,最高可办理8000元/生/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全日制研究生,最高可办理12000元/生/年。

4.贷款程序:本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进行注册,录入申请信息,打印申请表,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需要民政和扶贫部门出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到钟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签订贷款合同,出具回执单由学生交到就读学校,学校与国家开发银行完成学费和住宿费的交付。

                    

、工商注册登记惠民政策

(一)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管理、直销,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个行为(具体内容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外,其它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自成立后20日内,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项目等事项的准定》(国发〔2015〕11号)公布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除法律另有规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

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在2017年底前要完成对企业发放和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晚于2020年,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同时,在过渡期内,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业务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渡期后,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政策

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制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政策

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六)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政策

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七)“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政策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八)实行“一照多址”登记。

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内增设一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增设的经营场所地址。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九)企业信息公开政策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个体商户信息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经企业同意,企业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也可以免费查询。

、法律援助政策

1、法律援助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标准执行。
      2、法律援助范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的。
       3、法律援助的形式: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
       4、法律援助流程
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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