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京普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AK18DG4G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月产业园区管委会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伍周波
2022年11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六盘水京普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杨柳街道三块田京东农业产业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项目正在进行场地回填,在回填场地东侧堆放有约1000吨煤矸石,现场未见防扬散防燃烧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2年11月25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2年2月2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江文才)1份;3.2022年11月25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京东物流园倒土对账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圆整(¥10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办公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