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钟罚字〔2023〕7号

发布时间: 2023-11-01 09:09     

钟山区尹石废旧塑料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H61B25W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社区河沟村四组(尹家寨吴家偏坡)

经营者:尹石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12日对你回收站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回收站使用原建设的养殖大棚进行废旧塑料回收加工,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21年10月开始在该大棚内陆续安装1台取签机、1台破碎机、1台长4米宽0.5米漂选槽,于2021年底安装完成,受疫情影响未加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811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811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伟华)1份;3.2023814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尹石林)1份;4.2023811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5.钟山区尹石废旧塑料回收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你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 925日向你回收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罚告字〔20237,明确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回收站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回收站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回收站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处以罚款人民币仟元圆整(¥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回收站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回收站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强   李金兰       电话0858-8696172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

  编:553001

                                 202310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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