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409696J
地 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开玉
一、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烧结机烟气脱硫出口第三季度烟尘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长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自2023年7月19日起,烟尘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长较长次数5次,分别为:7月19日03时至20时故障17小时,8月5日00时至19时共20小时,8月10日20时至11日08时共13小时,8月12日23时至13日11时共13小时,8月15日22时至16日08时共20小时,5次累计故障时长已达83小时。根据《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一个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的;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认定事实证据
1.2023年10月7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年10月7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丁林)1份;3.2023年10月7日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处置台账1份;4.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印件,主要负责人丁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三、违法行为与违法条款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三、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
(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且未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免于处罚情形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