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珉汇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547642X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恩强
地址: 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响水居委凉水井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核查水城河月照段入河排污口时发现六盘水鑫瑞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门口雨洪排口水质成黑色;经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该水来源于贵州珉汇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洗车废水收集池已被泥沙填满,未及时清理,导致车辆经过洗车池时废水未经收集沉淀直接流入厂区外道路进入边沟,最后通过雨水收集管网进入水城河。现场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该公司厂区门口排水沟内水质进行采样,并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贵州珉汇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门口废水水质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046号),其中化学需氧量21mg/L、悬浮物2585mg/L,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的16.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 年11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4张;3.2023 年11月1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王恩强)1份;4.2023年11月1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王建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5.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046号)1份;6.环评批复1份、排入河流水质标准1份。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字〔2023〕9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相关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积极整改,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明艳 联系电话:8696171
地 址:钟山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