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钟罚字〔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4-01-19 17:43     

六盘水市钟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5EWA1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陶乃晋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响水路水泥厂机修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113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3日上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智能振动监控系统,发现六盘水市钟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品生产车间治污设备未运行。2023年11月3日15时,执法人员到达该公司时,智能振动监控系统仍显示治污设备未运行。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公司造粒车间1条破碎生产线、1条清洗生产线、1条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装置正在运行;塑料制品车间4台吹膜机、4台塑料制袋机正在生产,废气处置装置位于塑料制品车间二楼,执法人员在上楼查看废气处置装置运行情况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将楼下控制开关开启,执法人员到达二楼后废气处置装置设施才开始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11月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3张,智能振动监控系统截图1张;3.2023 年11月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陶乃晋)1份;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盘水市中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颗粒及500吨塑料制品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证明文件1份;5.六盘水市钟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陶乃晋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20日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字〔2023〕8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明艳         联系电话:8696171

址:钟山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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