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六盘水市钟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5EWA1T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街道响水路水泥厂机修厂
法定代表人:陶乃晋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3日上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智能振动监控系统,发现六盘水市钟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品生产车间治污设备未运行。2023年11月3日15时,执法人员到达该公司时,智能振动监控系统仍显示治污设备未运行。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公司造粒车间1条破碎生产线、1条清洗生产线、1条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装置正在运行;塑料制品车间4台吹膜机、4台塑料制袋机正在生产,废气处置装置位于塑料制品车间二楼,执法人员在上楼查看废气处置装置运行情况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将楼下控制开关开启,执法人员到达二楼后废气处置装置设施才开始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11月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 年11月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陶乃晋)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智能振动监控系统截图1张。2.六盘水市钟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陶乃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职务证明1份。3.六盘水市钟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陶乃晋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静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颗粒及500吨塑料制品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和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证明文件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造粒车间、塑料制品车间生产设备运行时,废气处置装置必须同时开启,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丁明艳、罗翌 联系电话:8696171
地 址:钟山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