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
(五)负责提出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