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钟罚字〔2023〕5号

发布时间: 2023-03-31 17:10     

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园路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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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红岩街道青园路康乐北路延伸段(汪水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1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1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同时委托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共安装使用汽油枪10把,对其中6把汽油枪进行气液比检测,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气液比应为1.0-1.2的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1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3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金清1份;3.20231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4、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编号:FPT221215099)1份。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 3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罚告字〔20235,明确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对不达标汽油枪进行调试,并委托第三方于202324日对油气回收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已达到要求,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从轻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祎军  李金兰       电话0858-8696172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

  编:5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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