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方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GWL805X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政通路47号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刘婷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双戛街道马戛村三组沥青再生循环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该项目西面露天堆放砂石约500吨、堆放占地面积约400㎡,堆放废旧沥青混凝土骨料约5000吨、堆放占地面积约1500㎡,均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污染防治设施,堆放处四周未建设围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一)2024 年3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 年3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刘祖财)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二)2024年3月29日贵州方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刘祖财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三)2024年4月1日贵州方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州方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沥青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意见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朱强、李金兰 联系电话:6349663
地 址:钟山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