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于付 :
身份证号码:520201*********414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左家营村三组
我局于2024年3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汪家寨镇左家营村六组原福康焦化厂内堆放有煤矸石两堆约120吨,占地面积约30平,厂四周建有围墙,堆放高度未超过围墙;德宏北路陈家寨隧道搅拌站场地堆放有已筛选过的煤矸石约100吨,占地面积约40平,堆放高度未超过围墙。现场均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4年3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4年3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尹于付);3.现场检查照片3张;4.尹于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将倾倒的矸石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祎军 朱强 联系电话:6349656
地 址:钟山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