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方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GWL805X
住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政通路47号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刘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双戛街道马戛村三组沥青再生循环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该项目西面露天堆放砂石约500吨、堆放占地面积约400㎡,堆放废旧沥青混凝土骨料约5000吨、堆放占地面积约1500㎡,均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污染防治设施,堆放处四周未建设围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一)2024 年3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 年3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刘祖财)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二)2024年3月29日贵州方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刘祖财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三)2024年4月1日贵州方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州方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沥青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意见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字〔2024〕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适用裁量幅度为3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适用裁量幅度为0;占地面积500㎡以以上的,适用裁量幅度为4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7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30%+40%)×60%±0〕×10万元=4.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强、李金兰 联系电话:6349663
地 址:钟山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2024 年4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