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炳东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J8U0W21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开化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赵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租用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举阳洗煤厂场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举阳洗煤厂厂区内露天堆放煤泥约1000吨,占地面积约650㎡,堆放平均高度约2.8米,场地四周建设围墙高度约2米,煤泥堆放高度超过围墙高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4年3月1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赵林果)1份、2024年3月1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4份。2.2024年3月1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档案室复印《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举阳洗煤厂入洗原煤60万t/a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3.2024年3月15日六盘水炳东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林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赵林果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字〔2024〕8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适用裁量幅度为1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适用裁量幅度为0;占地面积为“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适用裁量幅度为4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即裁量处罚金额为〔(10%+0+40%)×60%〕×100000.00元=30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岳华敏、王伟韬 联系电话:878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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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