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省十一届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辑 2008-01-28

  (2008年1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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