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4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报告》,决定许可区人民检察院对区六届人大代表傅海生采取逮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