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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2006-12-16

     一、办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办理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组织对其受理的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辖区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函[2002]282号);
        6、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7、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92号);
         8、《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四、办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办理条件
     下列情况的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予以受理: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环境条件;
        3、必须具备保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4、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5、食品生产库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6、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备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 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8、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10、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到办理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写,每个申证单元均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需附的如下书面材料应齐全: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2、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
     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5、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要提供经质量技校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6、申请表中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审查
    县级局初审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合格的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企业申请后,组织审查组对申请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市局通知企业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书面检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
   (四)审核、汇总、上报
    由办理部门负责将审查合格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汇总统一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按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审查组做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者产品质量发证检验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整改2个月后,方可重产提出申请。
    (五)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批复符合发证企业的名单。由省质监局按批复发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七、收费
     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
        1、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请单元增收440元;(由省质监局收取)。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3、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规定收取。
    八、联系电话:826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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