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府发〔2010〕3号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钟山经济开发区;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为在全区建立起规范、公正、有效的农村低保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全区农村低保核查情况,经区政府2010年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1320元,按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保障标准的差额来进行补差,不再进行分档。同时,按照《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六章第十二条“符合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每季度)的比例增发补助金”的规定,全区农村低保分类施保金标准“三无人员”为每人每年320元(每人每季度8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年264元(每人每季度66元)。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民政局。
区委,纪委,人武部。
区人大,区政协,法院,检察院。
六盘水区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11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