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2025年4月29日,我局接到《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函》及相关文书,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其辖区内承接的某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依法责令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函我局请撤销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经查,2024年8月6日,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夏开敏向我局提交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中有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关于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证件以及委托代理人、全体股东、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电子签名。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中注明“公司截止股东作出减资决定之日共有0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又新增0万元债务,本公司合计债务总额为0万元。公司截至变更之日前已清偿0万元债务,已落实担保0万元债务,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0万元债务。自公告之日起45日,未有个人、团体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如因本公司本次减资而导致债权人经济上的损失,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减资股东确认意见: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有法定代表人袁林和股东袁林、蔡二晖、戴万飞,加盖有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公章。根据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2023年9月15日对源晖建设公司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镇人社监理字[2023]第9号),责令源晖建设公司支付张灿林劳动报酬40000元和赔偿金20000元以及2024年3月1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镇人社监理字[2024]第4号),责令源晖建设公司支付杨德军等 25 人劳动报酬 96179 元和赔偿金 48089.5 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前存在张灿林、杨德军等人劳动报酬和赔偿金等债务未进行清偿或担保,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系虚假材料。当事人系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的变更登记。
同时,根据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函》及相关文书,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其辖区内承接的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2023年9月15日,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源晖建设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镇人社监理字[2023]第9号),责令源晖建设公司支付张灿林劳动报酬40000元和赔偿金20000元;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人社监罚字[2023]第13号),对源晖建设公司处罚款 2000元。但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相关义务。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远县人民法院2024年8月13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黔2625行审7号,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24年3月1日,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人社监罚字〔2024〕第4号),但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相关义务。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远县人民法院2025年2月28日组织公开听证,2025年3月7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5)黔 2625 行审 3 号裁定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当事人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明知有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15日对源晖建设公司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镇人社监理字[2023]第9号),责令源晖建设公司支付张灿林劳动报酬40000元和赔偿金20000元;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人社监罚字[2023]第13号),对源晖建设公司处罚款 2000元;以及2024年3月1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镇人社监理字[2024]第4号),责令源晖建设公司支付杨德军等 25 人劳动报酬 96179 元和赔偿金 48089.5 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人社监罚字〔2024〕第4号)对源晖建设公司处罚款60000元等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存在且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条件下,在镇远县人民法院受理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执行申请,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4)黔2625行审7号即将下达之前,于2024年8月6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属于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注册资本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之规定。同时,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镇远县人民法院2024年8月13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黔2625行审7号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镇远县人民法院2025年2月28日组织公开听证,2025年3月7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5)黔 2625 行审 3 号裁定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行为明显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另查,当事人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雨田大厦2705室,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寄送询问通知书,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法定代表人袁林身份证住所、蔡二晖身份证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向戴万飞身份证住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寄送询问通知书,邮件签收但截止2025年7月14日,戴万飞未配合调查。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联合荷城街道恒达社区工作人员李清林、欧洪菊对当事人住所开展实地核查,当事人登记住所现为私人住所,通过登记住所无法查找到该公司。同时,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雨田大厦2705室物业服务公司贵州富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表示未见过当事人,系统内未登记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镇人社监理字[2023]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人社监罚字[2023]第13号),行政裁定书(2024)黔2625行审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镇人社监理字〔202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人社监罚字〔2024〕第4号),行政裁定书(2025)黔 2625 行审 3 号,现场检查记录,变更登记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以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局撤销当事人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2024年8月6日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另,当事人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雨田大厦2705室无法联系,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和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一)通过实地核查,并由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该企业实际不存在的;(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之规定,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四款:“(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和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之规定,我局拟将当事人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因贵州省源晖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或是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或可以通过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上述登记的决定。
联系人:罗雕、 陈兰 联系电话:0858-8321637
邮 编:553000 邮 箱:1223807060@qq.com
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76号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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