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2793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25 16:13 | |
文 号: | 钟府办发 [ 2025 ) 3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钟山区啤酒厂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凤凰街道办事处、月照街道办事处,钟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六盘水市钟山区啤酒厂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25日
六盘水市钟山区啤酒厂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提升啤酒厂地块周边人居环境,促进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钟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啤酒厂地块旧城改造范围内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人及签约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水西南路西侧,啤酒厂用地范围内,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6天,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10日。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奖励。
(二)搬迁腾房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及时腾空交房。搬迁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和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属性根据产权证登记信息确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房屋测绘技术标准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
严格按照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规定选定。
三、评估价格内涵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房屋和土地价值的综合评估价格。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内容、补偿方式
(一)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下建筑不予补偿:
1.征收范围确定、征收现状锁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
2.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他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构)筑物。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房屋价值征收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补偿价值通过评估确定。
(二)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征收范围内构筑物、附属物补偿价值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助(以下简称搬迁费)
商业用房按20元/㎡,住宅用房按10元/㎡、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按15元/㎡的标准计算。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发放一次搬迁费。
特殊设备、机械拆装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助(以下简称过渡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按10元/㎡•月的标准计算。
商业用房:每月按原房评估价值的4‰计算。
按3个月计算过渡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经营性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一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
2.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
三、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
签约期内签约的,按房屋评估价值(含土地,不含装修装饰、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给予20%的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搬迁期内搬迁交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含土地,不含装修装饰、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给予12%的奖励。
(三)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搬迁期内搬迁交房的,给予36个月过渡费。
四、其他补偿规定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双方在补偿款支付前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二)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权益
1.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征收装修装饰补偿、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则上装修装饰补偿(由承租人出资的部分)、职工失业补助补偿给承租人。
第四章保障监督与争议处理
一、保障监督
(一)区监察部门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争议处理
(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评估异议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六盘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房屋征收部门。
经鉴定维持复核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判决拒不履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六)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计算或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另行计算或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按照计算或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宽带等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红线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征收、保护和修缮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个别复杂案例,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六、本方案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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