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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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0215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2-03 17:29
文  号: 钟府办函〔2026〕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钟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121

(此件公开发布)



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516号)文件及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动态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受胁范围内群众应搬尽搬,用五年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全区56处危险程度较高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14036225人避险搬迁,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风险,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其中:第一阶段用一年时间(2026年)搬迁高风险隐患点144674人;第二阶段用两年时间(20272028年)搬迁较高和高风险隐患点6422778人;第三阶段用两年时间(20292030年)搬迁较高风险隐患点6172773人。新发现的危险程度较高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纳入搬迁计划。

二、搬迁对象认定

搬迁对象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受胁群众,以户为单位,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核、乡审定程序,由实施搬迁的乡镇(街道)组织认定。统计时间节点以隐患点避险搬迁项目申报时乡镇(街道)统计上报名单时间为止,在项目申报后及实施过程中婚入、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搬迁政策。

(一)纳入搬迁对象范畴。

1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并实际居住的人员;

2未上户籍的新出生人员;

3因就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4在威胁区域内建有住房并实际居住,在威胁区域外无其他安全住房的户口未迁入人员;

5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需取得合法的婚姻证明);

6其他经乡镇(街道)按法律法规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不符合纳入搬迁对象范畴。

1已婚出到其他地方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2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

3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实施搬迁的人员;

4其他经乡镇(街道)按法律法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分类实施

(一)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按照谁诱发、谁负责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搬迁。搬迁区域内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照市、区有关文件执行。责任企业自身有能力解决搬迁费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资金,按规定时限完成避险搬迁任务;责任企业自身无力解决搬迁费用的,根据企业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单位启动兜底机制开展兜底评价,并按有关程序报省、市审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政府兜底项目申报,项目获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属地乡镇(街道)参照自然因素补助资金标准和筹资方式垫资开展避险搬迁。

(二)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乡镇(街道)核实上报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户数和人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申报项目入库,项目获批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正在实施和已实施的避险搬迁项目,按照原实施方案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

按照优先支持购房安置、相对分散自建、统筹推进集中建房的原则,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购房安置。鼓励搬迁户到城区、城镇购买非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合法安全住房安置。

(二)分散自建。搬迁户按照宅基地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规定,在安全区域申请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

(三)集中建房。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组织搬迁户采取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方式集中建房安置,安置选址遵循四避开、五靠近(避开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安置区、园区、景区、中心村)原则,由乡镇(街道)统一建设标准和风貌,完善配套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

(四)其他方式安置。对于鳏寡孤独残等1人家庭,由乡镇(街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安置方式提供安全住房保障;对在受威胁区域外有安全住房的,拆除受威胁区域内旧房给予适当补助。

五、补助标准和拨付条件

(一)购房安置。按照8万元人予以补助。搬迁对象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网签证明材料(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一并提供),支付补助资金的80%;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搬迁入住和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补助资金的20%

(二)分散自建。按照7万元人予以补助。搬迁对象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完成宅基地选址,支付补助资金的50%;房屋完成主体建设开始装修,支付补助资金的30%;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搬迁入住和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补助资金的20%

(三)统规自建。选择统规自建的按照5万元人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参照分散自建方式和比例拨付。三通一平建设、土地征拆、规划设计等项目前期费用由乡镇(街道)统筹从争取的项目资金中列支。

(四)统规统建。选择统规统建的不予补助,由乡镇(街道)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并拆除旧房复垦复绿,所需资金从争取的项目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方式。对在威胁区外有安全住房,群众完整拆除威胁区内房屋后,按照4万元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在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和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拨付。鳏寡孤独残等1人家庭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六)搬迁奖励。自然因素诱发选择购房安置、分散自建和集中建房安置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按协议约定时间节点完成旧房拆除并复垦复绿的给予1万元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奖励。

六、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管

(一)资金筹集。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有关标准筹集,省、市补助资金通过项目申报解决,区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及自身财力解决。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主体筹集;责任主体无能力搬迁的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纳入兜底机制申报搬迁资金。

(二)使用监管。省、市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避险搬迁项目谋划、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搬迁群众补助及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基础设施配套,宅基地办理费用、临灾撤离避险经费,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奖励,以及新增搬迁对象补助和其他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相关的工作。兜底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司法等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企业开展有关工作,按时偿还前期政府垫资。

、实施步骤及工作流程

(一)搬迁动员。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受胁群众开展政策宣讲和动员工作,村(居)委会初步确定搬迁对象、指导搬迁户书面提交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书,逐级对拟搬迁对象进行审核认定,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锁定搬迁对象上报名单至自然资源部门。

(二)项目申报。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上报名单组织编制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申报项目入库。

(三)项目实施。项目获批后,乡镇(街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绩效目标要求统筹完成购房或房屋建设、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和复垦复绿等工作。

1签订协议。乡镇(街道)按程序与前期已公示无异议的搬迁户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明确搬迁时间、安置方式、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确保合法合规。

2购房安置。搬迁户可选择住建部门房源库房源,也可自行选购符合条件的房屋,搬迁户签订购房合同,按时完成装修和搬迁入住。购房后因装修等原因未及时入住的,需乡镇(街道)或搬迁户提供相应过渡性安全住房情况。

3房屋建设。乡镇(街道)统筹,在确保选址合法合规前提下,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由乡镇(街道)组织项目施工单位或搬迁户实施,完成房屋建设、室内外装修、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对分散自建的,由群众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4搬迁入住。搬迁户按《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约定和有关要求,有序搬迁入住。

5旧房拆除和复垦复绿。乡镇(街道)组织搬迁户对原住房进行拆除,按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原则因地制宜对原宅基地实施复垦复绿,严禁搬迁户返回原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搭建棚舍或建设房屋,确保隐患彻底消除。复垦复绿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四)项目验收。乡镇(街道)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受胁群众避险搬迁项目验收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规范收集项目资料,符合验收条件后申请验收。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单项验收),县级初验通过后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终验。

八、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区级统筹、乡镇(街道)实施、部门协同的原则,各单位按职责推进工作,确保目标任务落细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加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强化政策支持。教育、医保、人资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保障搬迁户就近入学、医疗卫生、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受胁群众宅基地申请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等权益予以保障。

(四)强化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移民、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做好搬迁项目跟踪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执行等按照绩效目标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区人民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附件:1.行业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分工.doc

          2.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书.doc

          3.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doc

          4.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验收表.doc


《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文字解读详见:http://www.gzzs.gov.cn/zwgk1/jdhy_502086/wzjd/202602/t20260203_89369195.html

《钟山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视频解读详见http://www.gzzs.gov.cn/zwgk1/jdhy_502086/tpjd/202602/t20260214_89553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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