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

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 2021-11-19 16:20     


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用行政征收

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通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城通发〔1994〕092号文件依据收费,具体如下:

1.水泥砼路面:96.69元/㎡;沥青砼路面:108.76元/㎡;低级路路面:37.44元/㎡;石块路路面:40.00元/㎡;水泥砼人行道:46.63元/㎡;水泥砼板人行道:56.12元/㎡;土人行道:25.30元/㎡。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1)3.5米以下车行道,0.20元/日m2,7米以下车行道,0.30元/日㎡,7米以上车行道,0.40元/日㎡,3.5米以下砼道人行道,0.10元/日㎡,7米以下砼道人行道,0.20元/日㎡,7米以上砼道人行道,0.30元/日㎡,7米以下砼空地,0.10元/日㎡,7米以上砼空地,0.20元/日㎡,沥青路面车行道,0.40元/日㎡,沥青路面人行道,0.30元/日㎡,商业用房占人行道,0.20元/日㎡,商业用房占道路空地,0.10元/日㎡,机动车上人行道(轻车),30元/次㎡,机动车上人行道(重车),70元/次㎡,

(2)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0.12元/立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行政征收

按照六盘水市《六盘水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费〔2006〕132 号文件依据收费,具体如下:

(一)岔河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22元/吨,为正式收费标准。

(二)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居民(含暂住人口)为每人每月1.50元。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省属单位、非义务教育段学校)按在岗人数向单位征收,100人(含100人)以内为每人每月0.60元,1001人以上为每人每月0.50元。

3.营业性场所按营业面积向经营业主征收,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为每月每平方米卖0.80元;101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501平方米以上为每月每平方0.50元。

4.农贸市场,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收取垃圾清运费、处理费合计为每吨42元。

5.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店服务业按床位数向业主征收,每月没床为1.50元。

6.营业车辆按座位数或吨位数向车主征收,营业性客车为每月每坐0.50元;营业性货车为每月每吨1.00元。

7.饭店、餐饮等饮食服务业按营业面积向业主征收,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为每月每平方米1.50元;3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0.80元;101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501 平方米以上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属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征收范围:

1.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机关和现役军人,减半征收。

2.享有国家定期优扶对象,减半征收。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减半征收。

4.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免收。

5.城市内免费开放公园,免收。

(四)市区其他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1.由街道办、居委会或其他相应机构负责的小街小巷、居民生活区(含住宅区)、楼群院落等,清扫保洁费由相应机构和服务对象双方协商收取。

2.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生活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中不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的,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计入垃圾处置费用的,不得重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增加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3.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处置的为35 元/吨自行运到指定地点的为22元/吨。

4.粪便清运费,清运厕所为20元/每吨;清掏化粪池、疏通粪池管道(含清运费)为150元/立方米。

5.公厕入厕费,普通公厕为0.30 元/人次;移动免水式环保型公厕为0.50元/人次。

、城市医疗垃圾处置费行政征收

按照六盘水市《关于核定六盘水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费〔2009〕158 号文件收费,具体如下:

(一)医疗处置收费收取范围 六盘水市钟山区岔河垃圾填埋有限公司提供医疗废物处置服务的市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所)、各类诊所 及其他生产医疗废物的所有医疗单位。

(二)收费标准

1.没有固定床位的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按5元/日计收;

2.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为1.9元/日/床。

(三)收费方式 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相关部门核定认可 的床位数按月计收;对没有固定床位的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定额计收。

(四)根据《贵州省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 置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黔价费〔2005〕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处置费由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缴纳,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机构缴纳医疗处置费后不再缴纳医疗垃圾固体废物排污费。


主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钟山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政通路3号
联系电话:0858-8693225      邮政编码:553001      网站地图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