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盘水来骑哦佑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BPE35E0M
经营者:王学琼
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街道钟山中路86号1栋1层13号
2023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工作提示单》,对我区“来骑哦”相关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提示。2023年7月5日,我局决定对六盘水来骑哦佑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调查措施。
经查,2022年8月起,六盘水来骑哦佑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宣传折页、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群众介绍投资50000元每月可获得2550元收益,一年半左右回本后每月按净收益50%返还的模式向公众吸收资金,年化收益21%以上。来骑哦佑达公司推荐投资人与其签订《电池认购合同》购买“来骑哦”品牌电池,同时撮合投资人与大理来骑哦出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池托管协议》,三年托管期满后电池归大理来骑哦出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整个过程投资人没有获得电池,根据来骑哦佑达公司提供的投资人清单显示,共向3名投资人吸收资金55万元。六盘水来骑哦佑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来骑哦众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庾凤梧,通过调取两家公司POS机交易流水,交易总金额243.2万元,我单位于9月21日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经公安机关审查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退回,我单位于11月17日再次行政立案,该公司于12月2日将吸收资金全部清退完毕。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销售台账1份,情况说明1份,POS机记录1份,宣传资料1份;
证据二、我局对法人王学琼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对财务庾静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投资人杨如洪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投资人吴杰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清退集资参与人银行回单7份、情况说明1份。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本局于2024年2月4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钟财告字〔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的,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六盘水来骑哦佑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向群众宣传购买“来骑哦”新能源电池定期可获得返利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在接受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清退集资参与人资金,相关人员已与集资参与人逐一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贵州省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暂行规则》,被依法认定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对单位处集资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六盘水来骑哦佑达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55万元,事后已向投资人清退了全部投资款,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决定对六盘水来骑哦佑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