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街道办事处

德坞街道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 2024-05-21 15:11     

   

    <body> <p>This page uses frames, but your browser doesn't support them.</p> </body>  
德坞街道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核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实行“一站式”农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
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
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下,收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3.呈报责任: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街道办事处按批次用地方式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组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在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街道自然资源所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 行政检查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检查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并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六条 街道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规划执法中队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 行政检查 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坞分局、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4 行政检查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 行政检查 对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的检查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制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房进度等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干预。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街道规划建设环保街道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规划执法中队办公室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6 行政检查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检查权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  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干预。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  街道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规划执法中队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或者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或者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  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9 行政确认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复核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第二条,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
2.复核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第二条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确认 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复核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第二条,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
2.复核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第二条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1 其他类 对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的审查监督、查处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按照村寨规划建房,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是否符合规划选址、乡村风貌、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外立面装修风格等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并负责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街道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规划执法中队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2 其他类 医疗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街道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3 其他类 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4 其他类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第四十三条 街道卫计部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5 其他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街道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 其他类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1.审查责任:指导物业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
2.决定责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街道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7 其他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街道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8 其他类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9 其他类 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通过)第八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宗教工作干部,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第九条  建立宗教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健全宗教工作信息联络员、协管员队伍,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宗教工作网络。 1.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配备专兼职宗教工作干部;                       3.落实宗教工作责任;                            4.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         5.设立乡级联络员;                              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协管员;                        7.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九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0 其他类 城居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街道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1 其他类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受理 《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3 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申请。
2.报送责任: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2 其他类 烈士亲属异地祭扫初审 《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0〕6号)第三条,对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在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申请。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个人申请。2.初审责任:对申请异地祭扫人员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0〕6号)第三条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3 其他类 生育服务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街道卫计部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4 其他类
对未成年人进行专职管理
《贵州省未成年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之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融入辅导等服务。 1.指导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指导。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综治中心、妇联、科技
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5 其他类
对未成年人落实监护、建立档案、定期走访
《贵州省未成年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工作,分类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排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动态跟踪。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综治中心、妇联、科技
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6 其他类
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进行调查评估
《贵州省未成年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后确定的困境类别、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评估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综治中心、妇联、科技
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7 其他类
特殊未成年人救助
《贵州省未成年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人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1.救助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救助。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综治中心、妇联、科技
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8 其他类 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规模调整建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1.调查责任:调查居(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是否便于群众自治、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建议责任:向区人民政府如实反映调查情况,并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或规模调整的建议方案。
3.善后责任: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开展公示公告并组织涉及区域居民(村民)群众依法依规推选产生社区(村)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监督组织等开展社区治理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9 其他类 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1.部署工作责任:安排部署本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缺额补选工作;
2.审核指导责任:审核居民委员会选举方案或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提出的选举职数、选举方式、选举日程安排、候选人资格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和确认当选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遵循上级党委、政府规定;
3.审查考察责任:对居民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或另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并提出指导意见;
4、备案确认责任:审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报告,确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并登记备案、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颁发上级民政部门监制的当选证书;
5.监督处置责任:调查核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并依法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并监督新老班子做好公章、文档、“三资”等工作移交;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不适合继续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的建议。
6.培训教育责任:对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任职培训和教育。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1.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主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钟山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政通路3号
联系电话:0858-8693225      邮政编码:553001      网站地图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