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
为加快我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步伐,提高垃圾处置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纪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 号)及《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64 号令)等文件精神,在依法组织召开我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 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岔河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 22 元/吨,为正式收费标准。
二、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居民(含暂住人口)为每人每月 1.50 元。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省属单位、非义教育段学校)按在岗人数向单位征收,100 人(含 100 人)以内为每人每月1.00 元,101 人-500 人(含 500 人)以内为每人每月 0.80 元;501 人-1000
人(含 1000 人)以内为每人每月 0.60 元,1001 人以上为每人每月 0.50 元。
3、营业性场所按营业面积向经营业主征收,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下为每月每平方米 1.00 元;31 平方米-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内为每月每平方米 0.80 元;101 平方米-500 平方米(含 500 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 0.60 元;501 平方米以上为每月每平方米 0.50 元。
4、农贸市场,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收取垃圾清运费、处理费合 计为每吨 42 元。
5、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店服务业按床位数向业主征收,每月没 床为 1.50 元。
6、营业车辆按座位数或吨位数向车主征收,营业性客车为每月每坐0.50 元;营业性货车为每月每吨1.00 元。
7、饭店、餐饮等饮食服务业按营业面积向业主征收,30 平方米(含30 平方米)以下为每月每平方米 1.50 元;31 平方米-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 0.80 元;101 平方米-500 平方米(含 500 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 0.60 元;501 平方米以上为每月每平方米 0.50 元。
8、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属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另 行制定。
三、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征收范围:
1、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机关和现役军人,减半征收。
2、享有国家定期优抚对象,减半征收。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减半 征收。
4、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免收。
5、城市内免费开放公园,免收。
四、市区其他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1、由街道办、居委会或其他相应机构负责的小街小巷、居民生活区(含住宅区)、楼群院落等,清扫保洁费由相应机构和服务对象双方协商 收取。
2、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生活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中不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的,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义计入垃圾处置费用的, 不得重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增加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3、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处置的为 35 元/吨;自行运到指定地点的为 22 元/吨。
4、粪便清运费,清运厕所为 20 元/每吨;清掏化粪池、疏通粪池管道(含清运费)为 150 元/立方米。
5、公厕如厕费,普通公厕为 0.30 元/人.次;移动免水式环保型公厕为 0.50 元/人.次。
五、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暂住人口、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包括营业性交通运输工具),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道和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扫保洁费,但在收费过程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与清扫保洁费合并 征收,避免重复收取。具体征收办法由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制定。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级环卫部门和企业所属卫生部门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收,代收手续费可按 2%比例收取。各征收单位或受委托代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许可证》,同时,各征收单位或代收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依法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和季度收取。
八、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是一项新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区区域内各级征收部门切 实做好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 会稳定。
九、以上收费标准自二 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执行,原我局下发的有关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市价非字[1998]72 号文和有关暂定岔河垃圾填埋场处理收费的市价费[2005]109 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