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 服务 |
专项资金受理转报 |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 |
1. 受理阶段: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 |
民营经济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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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服务 |
企业技改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7号) |
1. 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相关依据决定是否给予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7号) |
技术改造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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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检查 |
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销售企业的安全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1. 制定工作计划; 2. 下达检查通知; 3. 进行检查和联合检查; 4. 下达整改通知; 5. 对查处问题的企业,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6. 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7. 整改达标后,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作出撤销决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