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区工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工信局政策法规股及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相关股室,以区工信局名义开展的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湖管理。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相关股室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和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执法记录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描述简明扼要,并符合司法行政的相关执法规范。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责及执法需要于每年年底向区工信局提出下一年度行政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系统、现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的计划。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携带有效行政执法证件,配带、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当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业务股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遵照本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