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办事处

六盘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7-25 1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7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二章  康复救助的对象、条件及内容

第五条  救助对象及条件。具有六盘水市户籍(或在六盘水市领取居住证)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医疗、康复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康复价值的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4周岁。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家庭收入无法支撑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

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每人不低于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不低于15000元,每年训练时长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0个月。

(三)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基本康复服务:对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定向技能行走训练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2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儿童家长康复知识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以及运动、认知、沟通和适应性等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每年康复训练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2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同一救助服务内容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

上述救助内容和标准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第三章  救助对象的筛查、申请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筛查。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确定本年度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数量及需求类别,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九条  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十条  审核。县级以上残联或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地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县(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审核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救助服务与评估

第十一条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  效果评估。对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由县级以上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康复效果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

第五章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年龄等较黔府发〔2018〕27号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除去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其余增加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纳入政府预算。

第十五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负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或六盘水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后,按救助标准商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据实及时结算,结算周期按照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周期(1年)结算。

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是指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黔残联发〔2016〕50号)及《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和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17〕15号)要求,根据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十条  县级残联和六盘水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应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残联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康复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机构,按规定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县(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第二十七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二)教育部门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康复救助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六)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医疗救助。

(七)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有关信息,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核认定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程序及管理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条  各县(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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