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在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建议方案》《关于做好六盘水市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共六盘水市钟山区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区办通字〔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一、总 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党政组织指挥,部门协同作战,社会广泛参与,紧紧依靠群众,实行科学防治,全面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新冠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街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普及宣传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及贵州省关于新冠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新冠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明确责任
街道办事处对全街道的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总责。街道卫生院负责全街道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各工作组、各社区根据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新冠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社区负责本辖区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新冠肺炎疫情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特大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
(五)快速反应
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做到就地“早、小、严、实”地处理和控制疫情。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新冠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首例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
(一)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确认
街道卫生院在接到上级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组建好医疗队伍,严格服从上级命令规范行动,严禁擅自行动。
发现首例疑似人员要及时上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送到指定医院,待专家组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
根据新冠肺炎在本区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严格按照钟山区统一的划分标准,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钟山区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城市出现疫情,或发现输入性密切接触者需进行医学处理的,或钟山区内局部地区发生新冠肺炎个案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
重大疫情:指以(乡、街道)为单位发生新冠肺炎续发病例,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重大疫情处理的。
特大疫情:指新冠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镇(乡、街道),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三)疫情的分级管理
街道严格按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分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新冠肺炎专家组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一般疫情以上时,街道应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分级作出应急响应的决定。
发生一般疫情时,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组织街道卫生院、各工作组、各社区积极参加和协助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指挥决策机构
成立街道新冠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双组长,街道其他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街道各部门、各社区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徐运畅 街道党工委书记、人武部政治教导员
李 晨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组长:汪劲松 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副 组 长:黄庆华 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李跃辉 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龚墩孝 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李 恒 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党 易 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晋齐蕊吉 街道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
林 波 街道党工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袁 菊 荷泉财政所所长
苟忠奇 街道保留副科长级
严明富 街道保留副科长级
周 锋 街道保留副科长级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处理在街道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疫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街道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办公室,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主任,负责研究决定街道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防控办公室分设综合协调、舆论宣传、监督检查3个工作组,防控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根据实际,街道设立应急处置组、资料组和10个社会防控和源头筛查专班,深入社区开展防控工作。
各社区要设立相应机构,与社会防控和源头筛查专班共同落实好辖区内的防控工作。
二、领导小组与专家指导小组
街道卫生院成立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组。严格按照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专家组的统一安排,负责指导、组织好街道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工作组成员主要由街道卫生院院长和全体医疗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院,负责督促、协调和联络,落实各项具体防治工作。办公室分设疫情控制组、现场医疗救护组、消杀组、健康教育组和后勤保障组。
三、机构职责
在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工作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响应
在接到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命令后,街道立即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防控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二、重大疫情响应
在接到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启动重大疫情预警命令后,街道立即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防控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三、特大疫情响应
在接到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启动特大疫情预警命令后,街道立即启动特大疫情应急响应。防控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四、结束响应
一般疫情:末例新冠肺炎病例治愈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发生,由专家组提议,经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正式下达结束命令后,街道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大疫情:末例新冠肺炎病例治愈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组提议,经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意,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正式下达结束命令后,街道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与发布
一、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
(一)疫情信息收集: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掌握新冠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及时向街道防控办公室和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并由区卫生健康局上报区指挥部。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病例的有关信息。
(二)疫情信息分析:街道防控办公室负责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动态并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及区指挥部报告。
二、疫情报告
严格按照钟山区《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街道全体领导、各工作组负责人和各社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新冠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把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切实负好责,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建议方案》等有关规定,街道成立新冠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社区主要领导组成;建立街道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制度。
各社区成立相应的防控机构负责辖区的防治工作。
二、物资资源保障
维护好街道辖区内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的经营秩序,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销售供应。积极与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将所需物资上报相关供应部门,做好充分储备。开展好辖区内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经营秩序的维护工作,确保辖区居民群众生活正常。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安排专人积极参加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的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适时对街道干部职工和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居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积极参加区政府适时组织开展的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疫情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街道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街道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统一调配。
四、政策与法制保障
(一)街道各工作组、各社区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二)街道各工作组、各社区负责做好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有关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街道任何部门、工作组、社区及个人不得随意发布与疫情有关的任何信息,严格按照上级权威部门依法公布的信息,对辖区居民做好回复,避免公众因猜疑引起社会恐慌。
(二)街道卫生院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正确引导辖区居民群众的言语行为,营造良好的疫病防控工作氛围。
(四)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对新冠肺炎病人一律实行先收治,其医疗费报请政府处理。
六、监督与检查
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一)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新冠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新冠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行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 附 则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