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394954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12-19 16:04
文  号:  钟府办发〔2022〕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19 16: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钟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1219

(此件公开发布)


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钟山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一套进退有序的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公廉并轨政策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41号)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租售并举、租购自愿、租金减免、有序腾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户家庭只能租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钟山区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分配、管理等工作。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计生卫生人员、乡镇教师、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且支持项目建设的被征收户(已进行实物安置的除外),可以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具体的租售房源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并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婚姻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配合开展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退役军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配合开展两参人员、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配合开展残疾人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对患重大疾病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各乡(镇、街道)村委(居委、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汇总、上报等工作,对住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配合开展追缴租金、督促退房、资格审核、资格复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企业(含中央在黔及省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各乡镇本单位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购买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钟山区辖区内具有钟山区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非钟山区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为钟山区城镇范围内常住人口,申请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钟山区户籍的,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木果镇、保华镇、青林乡、南开乡、金盆乡、大湾镇范围内有自有住房除外,同时城镇居民有自有住房的不可申请本乡镇公租房),且未租赁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非钟山区户籍的,本辖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且未租赁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申请当年钟山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2倍。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为钟山区城镇范围内常住居民,申请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钟山区户籍,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且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申请当年钟山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5倍。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原件。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村委(居委、社区)出具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原件。 

3退休人员需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1拥有私有住宅或非住宅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出具证明材料。 

2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村委(居委、社区)乡(镇、街道)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非钟山区户籍人口的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由钟山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六)非钟山区户籍人口的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户籍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

(七)其他补充或说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自有房屋且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认定方式:1租赁私房及居住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集体宿舍、危险房屋、借住办公用房等房屋的,视作无房户;2居住父母、子女所有房屋的,按照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人口数计算人均住房面积;3在外租房居住,父母或子女在城镇范围内有房产的,以申请人与父母或子女房屋长期共同居住人口共同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二)因房屋拆迁暂时未安置,正在领取拆迁过渡费的。 

(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不满2年的。 

(四)正在劳教、服刑人员。 

(五)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拥有车辆价值高于8万元的,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拥有车辆价值高于5万元的。 

(六)正在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作为主申请人的。

(七)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主申请人的。 

(八)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九)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

(十)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十一)被限制获得保障政策资格的。 

(十二)正在服兵役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退出住房保障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四)因离婚在本区失去住房不满半年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村委(居委、社区)进行申请,由居住地所在村委(居委、社区)受理并核对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

(二)村委(居委、社区)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求达100%,出具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送交乡(镇、街道)审查。 

(三)乡(镇、街道)10个工作日内对村委(居委、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抽取部分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求达40%以上,审查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抽取部分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求达10%以上,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申请户类别将申报材料转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等部门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信息。

(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就婚姻状况材料真实性进行认定,并反馈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等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情况真实性进行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户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予以登记。 

第四章 分配、轮候及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对最终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分配,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失独家庭、成年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社会救助对象、见义勇为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分配。 

第十三条 抽签过程公开、透明,同时邀请公证部门、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抽签选房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乡(镇、街道)按照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原则,每月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每半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抽签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建立轮候册,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布,轮候时间超过一年需再次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新的房源确定后,按轮候顺序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乡(镇、街道),经审核后,乡(镇、街道)应将变动情况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申请家庭根据分配的房号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基本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另外,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购房合同需明确房屋售价、维修基金及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在2年内不得作为保障对象 

(一)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 

(二)已分配房源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售合同或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签订租售合同后放弃租售房屋的。 

(四)其他放弃租售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售价格、租金减免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购房优惠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为总房价的50%,余款按季度在三年内(十二个季度)分期付款。累计两个季度不按计划缴纳余款,由区人民政府限期按原售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测算,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租金标准根据市场变动适时作相应调整,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申请租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继续发放租赁补贴,房屋交付使用后下一季度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实行租金减免。

(一)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钟山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1.5倍的承租家庭)给予20%租金减免。

(二)钟山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只要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残疾的低收入家庭即视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只要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重度残疾即视为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40%租金减免。

(三)钟山区低保家庭(只要家庭成员中有1人享受钟山区低保且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钟山区最低工资标准即视为低保家庭)、钟山区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只要家庭成员中有1人享受钟山区特困且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钟山区最低工资标准即视为特困家庭)、钟山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60%租金减免。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 

钟山区人民政府指定或明确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及日常事务管理。主要对小区物业实施管理,掌握住户入住情况,办理住户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并对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退出前房屋设施进行查验登记备案;建立住户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变化情况,收集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信息,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部分生活设施产生费用的收缴、追缴工作;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为便于管理资金,钟山区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资金专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房款收入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维护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维修基金进行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七条  动态管理 

资格复核:各乡(镇、街道)每年度定期对保障户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有重大变化的及时书面告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保障户家庭人口数、住房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保障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申报义务。保障户的家庭人口数、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持相关证明主动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保障户办理变更手续。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经劝退无果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续租、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为3年,合同期内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必须及时退出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收取租金,超出3个月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不需要继续承租的,必须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为保证住房保障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保障家庭的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合同资料等一套完善的电子和纸质档案。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安排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微机录入工作。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与承租或承购的保障家庭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使用要求、租金标准或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复核时间、转让及上市交易限制条件、退出强制性规定以及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设施维护、物业服务费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规范租售行为。

第七章 权属登记、上市管理、产权界定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资金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但须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字样,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上市(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准入制度。 

(一)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具体上市交易按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优先由区人民政府按原售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二)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后,其维修资金自然转入新的购买人维修资金,原购买人不得退回。 

第三十三条  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5%缴纳,作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统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国有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住房保障对象个人购房账户中代扣代管。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的抵押 

(一)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份额。 

(二)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继承 

(一)所购公共租赁住房已获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二)所购公共租赁住房未获得完全产权的,且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限期按原售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公共租赁住房,将被继承人所占公共租赁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障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与保障户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承租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 

)违反合同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

)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已租售的房屋,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分配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属领导干部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2015829日发布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钟府发〔201583号)予以废止。



《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详见:http://www.gzzs.gov.cn/jdhy_502086/tpjd/202212/t20221201_77289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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