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黄土坡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钟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黄土坡街道党政办公室和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黄土坡街道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街道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分工等信息,以及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党内规范性文件及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5.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公开渠道
1.“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公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gzzs.gov.cn/zsqhtpjdbsc/fdzdgknr/jgjj/),公众可随时登录检索和查阅黄土坡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务公开信息。
2.政务新媒体:“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事处”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3.政务公开栏:由本单位自制,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街道党务政府服务中心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公开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机构:黄土坡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钟山区人民政府黄土坡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8-8787928
通讯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553000
(三)申请方式:向黄土坡街道党政办书面申请。黄土坡街道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依申请公开平台”,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费用
收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