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能源局(区煤炭局)

钟山区煤矿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1-04 15:13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起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组织,区能源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区气象局、区钟山区供电局、区市场监管局及镇(乡、街道)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和问题会商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对煤矿出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影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隐患进行商讨,采取联合执法检查、移交办理等方式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制约和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如遇重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案件,要及时通报。

第六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区政府办、区能源局应当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对难以协调一致和解决的问题,由区政府办报区安委会或区政府决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条 区能源局要充分利用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尤其是驻矿安监员的前哨作用,及时排查辖区内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情况,加强重点时段的监管检查,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力度。

第十一条 区能源局要加强煤矿生产建设手续的审查、备案,防止煤矿证照不全,手续不全进行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对全区煤矿开采范围合法性进行现场核查,严禁超层越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采掘作业,严禁非法转让采矿权或有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有超层越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要对煤矿企业严肃查处,并及时函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全区因煤矿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及时调度和跟踪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煤矿地质灾害。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要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严格火工品供应,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的火工品要实行清退、封存制度,严禁非法流通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区供电局要加强煤矿用电管理,对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限制供电,对实施关闭的煤矿要停止供电、切断电源。要加强对煤矿供电安全情况的巡查和监管。

第十五条 区气象局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天气引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和通报气象信息;要组织检查并及时通报煤矿防雷电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煤矿企业的用工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及时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等事宜。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要加强煤矿环保治理监管,督促煤矿落实环保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治理,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煤矿证照管理,严禁无证照、证照不齐组织生产建设。要组织对煤矿特种设备配备、检定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镇(乡、街道)要加强长期停产停建及关闭煤矿的监管巡查,严防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擅自启封从事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第二十条 各部门、镇(乡、街道)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联合执法检查,有力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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