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和市司法局工作安排,现将本单位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公示如下:
钟山区能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回采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3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4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5 |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进行非法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6 | 对煤矿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7 | 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8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 | 对煤矿现有条件难以防治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10 |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11 | 对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12 |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13 | 对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14 | 对能源行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15 | 对能源行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16 | 对在能源行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17 | 对能源行业企事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18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二条、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六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19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20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21 | 对能源行业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十七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22 | 对违反《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23 |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24 |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25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26 |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27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3条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2016年修正本)第38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3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39 |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发布)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发布)第五十五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4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六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41 | 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43 |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44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45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46 |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钟山区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股 | ||||
47 |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48 |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49 | 对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条 | 钟山区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