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2024年2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公示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示日期:2024年2月6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钟农(兽药)罚〔2023〕9号 | 贵州邦态弘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 贵州邦态弘兽药经营有限公司 | 91520201MAC2PWJ488 | 王明艳 | 贵州邦态弘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79项:本机关依法责令贵州邦态弘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兽药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零伍角整(¥40.50); 二、处货值金额人民币壹佰捌拾元(¥180.00)2.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捌元整(¥378.00),共计罚没款人民币肆佰壹拾捌元伍角整(¥418.5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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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钟农( 动卫 )罚〔2023〕 8号 | 王寻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王寻 | 王寻 | 当事人王寻开办的生猪交易市场防疫条件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交易场内交易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3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王寻立即停止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停止经营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王寻不得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二、对王寻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上缴国库 。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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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钟农( 动卫 )罚〔2023〕 9号 | 赵美、范承富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赵美、范承富 | 赵美、范承富 | 当事人赵美、范承富开办的生猪交易市场防疫条件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交易场内交易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3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赵美、范承富立即停止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停止经营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赵美、范承富不得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二、对赵美、范承富分别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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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钟农( 动卫 )罚〔2023〕 12号 | 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 | 91520201MACE6MPX3P | 胡昌良 | 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开办的生猪交易市场防疫条件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交易场内交易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3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停止经营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一、责令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不得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二、对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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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钟农( 动卫 )罚〔2023〕 13号 | 赵长勇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赵长勇 | 赵长勇 | 当事人赵长勇开办的生猪交易市场防疫条件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交易场内交易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3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赵长勇立即停止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停止经营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赵长勇不得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二、对赵长勇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