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钟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钟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应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办理或者组织办 理。被诉行政行为由其他股室、站、所、中心、执法机构等具体承办的,局办公室予以指导。
第六条 局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 后,应当立即呈报局主要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办 理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工作机构可由局负责人、 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局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起草答辩状,准备证 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移送人民法院。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九条 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 托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三)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因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机关负责人受委托出庭应诉。
第十条 局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 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局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四)尊重其他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诉讼 代理人应当在合法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局机关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在二日内转交局机关。
局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三日内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做出履行或者处理的决定;
(三)裁判文书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由办公室接收存档。
第十六条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第十七条 收到人民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的,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60 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二)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