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示日期:2024年12月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钟 农(动卫)罚〔 2024 〕 10 号 | 唐元辉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 唐元辉 | 当事人唐元辉开办的生猪交易市场防疫条件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之规定中要求的条件。唐元辉交易场内交易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98项第二档、第205项第二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唐元辉不得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唐元辉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上缴国库; 对唐元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40470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零贰拾叁元伍角整(¥7023.50),上缴国库;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贰拾叁元伍角整(¥11023.5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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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钟 农(动卫)罚〔 2024 〕 12 号 | 伍洪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 伍洪 | 当事人伍洪开办的生猪交易市场防疫条件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之规定中要求的条件。伍洪交易场内交易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98项第二档、第205项第二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伍洪不得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伍洪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上缴国库;对伍洪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68000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8400.00),上缴国库;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元整(¥12400.0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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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钟 农(动卫)罚〔 2024 〕 14 号 | 亢文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 亢文正 | 当事人亢文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亢文正不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并给予亢文正警告处罚。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