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贵州华智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号:91520201MAC95NH64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虞朝凤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钟山中路59号B栋10层附1010
联系方式: 193XXXXXXXX
(二)承办单位
名 称: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 侯烨 联系方式:0858-822604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场所使用权证明
2.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三)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四)证明内容
1.许可条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材料要求
1.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并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2.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3.申请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4.将申请人的负责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相关失信惩戒。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通过钟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时间一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租用116.27平方米)、办公设施(电脑2台,办公桌椅2套,文件柜2个,灭火器2组)和一定数额的资金(实注资/万元);
2.有一定数量(3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