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2024年11月08日,我局接到缪君的申请:称其身份证丢失被他人获得,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了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本人于2016年01月06日在迎红桥派出所申请证件丢失补领。在企查查上发现被冒用办理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自己未申请或是委托他人办理过该公司,申请撤销2017年01月11日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经查,当事人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为2017年01月11日,设立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缪君,法定代表人为缪君。2024年11月08日,缪君向本局申请称其身份证丢失、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登记的材料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其本人没有办过该公司,要求本局撤销登记。2024年12月30日将该公司涉嫌冒用缪君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日。本局实地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核查,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地址产权所有人庞文敏表示从未将房屋出租给过缪君或是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从未和缪君或是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签署过房屋租赁合同或是授权他人代为签署过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提供的签署有“庞文敏”的租赁合同系虚假材料。本局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向委托代理人黄倩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4页,黄倩表示该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代办公司的人给的资料,不认识公司股东缪君、监事文吉近,没有见过两人也没有往来记录;设立登记档案上的签字,除了委托代理人表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缪君的签字外不是她签的,其他资料上的签字都是黄倩没有取得授权代签的。本局向监事文吉近、财务负责人牟娅发函询问相关情况,但文吉近、牟娅未到我局配合调查。
2024年11月19日本局向分别向公安、税务、人社、法院、检察院、人行、各商业银行等部门书面征求拟撤销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意见,未收到相关部门不同意撤销登记的书面回复。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缪君的身份信息未经过缪君同意或是授权,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系虚假材料,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的设立登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缪君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设立登记档案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公安、税务、法院、检察院、人行、各商业银行回复意见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规定,我局拟撤销2017年01月11日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因贵州广宏金泰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或是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或可以通过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上述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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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