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

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3-05 11:05     

第一条  为增强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股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股室”)办理并以区司法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股室通过区司法局网站等方式,依法将本股室承担区司法局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股室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由行政执法股室、有关公示职责等相关股室根据各自职责承担。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权限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

(二)上年度的行政执法统计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更新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经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前,行政执法股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通过区司法局网站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通过服务窗口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四)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他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六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七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股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3工作日内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区司法局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依法申请区司法局予以更正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予以更正。不予更正的信息,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股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行政执法股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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