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股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股室”)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向区司法局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之前,由区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1.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3.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执行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股室结合区司法局的权责清单编制本股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送政府法律顾问室作为启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室将汇总后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连同本股室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在区司法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七)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股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以下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区司法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五)超出区司法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的行政执法股室,一份留存。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的行政执法股室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对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再次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法制审核;有异议的应当与政府法律顾问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通过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的行政执法股室不得提交区司法局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范围之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各承办的行政执法股室自行负责。各承办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申请表
2.六盘水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申请审查股室(负责人签字):
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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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 |
相关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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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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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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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送审人: |
签收人: | ||
签收时间: |
审核股室负责人: | |||
注: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情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
备注: |
附件2
六盘水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申请审查股室(负责人签字):
案件来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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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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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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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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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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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分项审核意见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机关权限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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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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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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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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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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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审核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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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按照《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对你(股)于年月日送审的XXXX 等进行了法制审核。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
审核股室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案件来源股室 负责人签名 |
签 名: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法制审核股室存档,一份返还案件来源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