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钟山区司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途径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
单 位 地 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政通路79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改正的权限;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的权限;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权限。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
(三)对法律援助人员有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罚的权限。
(四)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进行初审的权限;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进行初审的权限;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进行初审的权限。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司法行政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违反行为进行查处。
四、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决定;6.送达;7.执行。
行政检查:1.检查;2.处置;3.事后管理;4.其他。
五、救济途径
(一)在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二)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8-6349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