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审计局

钟山区审计局2023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事项

发布时间: 2023-11-17 17:38     

钟山区审计局2023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事项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责任:审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发现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强制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制止、封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终结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后,解除限制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检查

审计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31、32、33、35、36、37、45、46、47、49、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77、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16、17、19、20、21、22、23、24、28、29、30、33、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87、92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1、22条。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16、17、18、19条。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2、15、16、17、18、20条。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监督,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的代拟稿。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审计移送事项,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6.通告或公布审计结果责任: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其他类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及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项目参建单位拒绝、阻挠审计且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

1.指导监督责任(核查责任):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处理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其他类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开展审计监督,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的代拟稿。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审计移送事项,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6.通告或公布审计结果责任: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局内相关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主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钟山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政通路3号
联系电话:0858-8693225      邮政编码:553001      网站地图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