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协助开展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地方性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七)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协助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水利工作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调区际河流有关事务。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