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钟山区灌区运行管护水平,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进一步加强灌溉用水管理,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灌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钟山区中型灌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构建科学高效的灌区管理体系,努力建成“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灌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钟山区中型灌区内用水户(企业或个人)、管护单位,在本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为促进钟山区中型灌区的管理水平,保障钟山区中型灌区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业生产的用水需要,提高粮食安全生产和增产增收而建立管护办法。
第五条 管护内容:灌区内水源工程(水库、山塘、取水堰、取水池等)、输配水工程(供水主管道、地块供水支管道、镇、支墩、闸阀井、给水桩等)、供水建筑物(泵站、蓄水池、闸阀室、计量设施等)、灌区内信息化系统等供水设施。
第六条 为节约用水,不浪费水资源,灌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每年年初由管护单位向用水单位或用水户下达用水指标,按分配的水量进行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为加强灌区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灌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钟山区中型灌区管护单位为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辖区内的中型灌区进行管理,主要负责灌区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维护、抢修、用水调度、水费征收等工作,并制定管护制度,落实好管护人员,确保灌溉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执行“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原则。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型灌区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组织领导,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经费合理承担机制。
区水务局对灌区水量分配、防洪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中型灌区水费成本核算。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对工程运行进行管护和宣传。
第十条灌区管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权利;
2、依法收取水费和使用水费的权利;
3、对中型灌区进行管护与调度的权利。
4、依法享有中型灌区运行管护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灌区管护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
2、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
3、维护水源工程、供水管道、供水建筑物,保证灌溉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
4、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5、履行中型灌区运行管护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 明晰产权
第十二条 钟山区中型灌区设施产权单位为六盘水市钟山
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灌区内水源工程(水库、山塘、取水堰、取水池等)、输配水工程(供水主管道、地块供水支管道、镇、支墩、闸阀井、给水桩等)、供水建筑物(泵站、蓄水池、闸阀室、计量设施等)、灌区内信息化系统等供水设施的范围。
第四章 农业水价
第十四条 钟山区中型灌区已全面推行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在灌区建成后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由管护单位与用水户(企业或个人)协商定价,签订用水协议,每年年初下达用水量计划。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主导,两手发力。树立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既要使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放管结合,合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在核定用水量内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推进。进一步加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不断探索与创新改革工作。
第十六条 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按节水百分率划分五等: 5%(含5%)、5%至10%(含10%)、10%至20%(含20%)、20%至40%(含40%)、40%以上,补助金额按照每亩2元、5元、8元、12元、20元进行补助。正确处理好用水户(企业或个人)、管护单位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水价成本审核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水费收入,充分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管好用好资金。
第十八条 管护单位及各相关单位积极提倡以水养水,根据各灌区收取水费情况,将水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精准补贴农户以及对节水用户给予奖励。
第六章 管护制度
第十九条 中型灌区的水源、管道、建筑物和泵站设备设施须有专人管理、按点操作、运行记录规范。按照要求和需要开展定期巡查检查、维修养护。巡查检查、维修关护记录规范,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告、报表。
第二十条 由灌区管护单位制定管护制度和管护职责,应在管理范围内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牌。灌区管护单位对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其它活动依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护单位在枯水期巡查灌区内水源工程(水库、山塘、取水堰、取水池等)、输配水工程(供水主管道、地块供水支管道、镇、支墩、闸阀井、给水桩等)、供水建筑物(泵站、蓄水池、闸阀室、计量设施等)、灌区内信息化系统等供水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被破坏,并做好检查和巡查相关记录,并提出维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在汛期管护单位要落实好防汛抗旱责任制, 防汛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准确规范。制定防汛抗旱、重要险工险段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储备和人员配备满足应急抢险等需求。定期对监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修、校验,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备、完好。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特种设备、计量装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定。
第二十三条 灌区管护单位应做到险情发现及时,报告准确;抢险方案落实到位,处置及时,措施得当。
第二十四条 灌区管护单位应对水源工程、管道及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到位,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编写情况报告,对安全隐患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向区水务局报备。灌区管护单位能处理的要立即整改,因资金、协调等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报告。
第七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用水申报
1、每年初由用水户(企业或个人)将全年灌溉用水计划按村、按轮次汇总报乡镇供排水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2、每轮灌溉前5天,用水户(企业或个人)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村、按灌区、按作物种类汇总报,由乡镇供排水公司汇总,于开灌前3天报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水量分配
1、乡镇供排水公司收到用水申请后,及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发至用水户(企业或个人),由用水户(企业或个人)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用水时间和水量。
2、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灌溉进行
1、灌溉开始前,由用水户(企业或个人)向提出乡镇供排水公司提出申请,乡镇供排水公司再向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水单位、用水时间、所用水源等情况,经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方可供水,同时计算灌溉开始时间。
2、灌溉用水必须实行测水计量,测水计量按以下要求进行:
(1)灌溉用水实行“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
(2)水放稳后,由乡镇供排水公司进行测水,流量测定后进行水位、流量观测,如流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时间、流量、水量纪录。
(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增加或者减小流量的,管水人员应做好时间、流量、水量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及时报乡镇供排水公司统计人员备案;
(4)用水即将结束时,用水户(企业或个人)提前计算剩余灌溉时间及水量,确定停水时间,并上报乡镇供排水公司管水人员应按时关闭水源,同时计算灌溉用水结束时间,做好相应记录并上报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管理单位根据情况不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巡查中要严防管道渗漏淹地、浪费水以及偷水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水量结算
1、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
2、每轮水灌溉结束五日内,乡镇供排水公司根据灌溉用水记录计算该轮次用水总量,由乡镇供排水公司写收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留存一份,以此作为水费收缴的主要依据。
3、乡镇供排水公司在水费交清之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
第二十九条 公示
在每轮灌溉用水结算清楚后,乡镇供排水公司在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公示本轮次灌溉用水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灌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各地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级主管部门,每年不低于3次灌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灌区管理单位健全灌区防汛抗旱体系,落实防汛抗旱抢险责任制,开展汛前、汛后、灌前、灌期等安全检查,保障灌区工程灌溉用水和度汛安全。
第三十二条保障工程长期稳定运行。管护单位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排查安全质量隐患。及时处置,定期维护,保障设施设备稳定运行。
第九章 处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灌区管护单位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参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处罚条款执行。
(一)在水源点取水池处截水挖水影响水量和水质安全的;
(二)在灌区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沟、采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
(三)在耕种时不保护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和漏水的;
(四)扰乱灌区管护单位工作秩序,致使工程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护办法由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小型灌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护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