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其他类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 《关于印发<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18]21号)第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备案登记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具体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钟山区商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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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类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 第23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布局规划确认文件。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复审后将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州、地)商务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核准后下达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钟山区商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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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不涉及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初审)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及企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 |
钟山区商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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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初审)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零售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3份,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全部材料及审查意见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第一条第(七)款 对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一是补办审查手续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出具审查意见,到省商务厅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4〕164号) |
钟山区商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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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类 |
加油站延期建设(初审)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须经贵州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验收合格后,由贵州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一)获准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申请人持省商务厅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手续,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和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建设。 申请人应在省商务厅布局规划确认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建设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建设的,须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复审后将以上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当地规划执行情况等决定是否给予延期建设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 |
钟山区商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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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类 |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审核(初审)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州、地商务局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由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到市、州、地商务局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 |
钟山区商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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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类 |
加油站经营资格注消(初审)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向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商务厅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集体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县、地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 |
钟山区商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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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类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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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商务部关于委托贵州省贵阳清镇市商务局等64家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商贸函【2019】663号) |
钟山区商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